南方日报讯 2006年就遭举报的东莞市黄江镇原党委委员、被称为“南霸天”的利沛钦,一审判决结果昨日尘埃落定,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利沛钦未当庭表示上诉与否。
利沛钦去年8月份被东莞纪委带走调查,弊案查实后一个月被警方逮捕,今年3月底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此次是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进行判决。
■“南霸天”罪行
◎非法占用农用地
占地被村民称为“南霸天”
利沛钦被家乡人民称为“南霸天”,最大原因是他占用了常平镇桥沥管理区大片土地,当地村民大多认为被占用土地有500多亩,多半被利沛钦用非常手段给合法化了。
法院调查得知,利沛钦1988年开始向常平镇桥沥管理区大呙经济合作社、南门经济合作社等购买土地。1992年1月8日,与大呙村一起成立“大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办理合法手续),合作开发村里土地。2年后,这个合作社的所有股份皆被并入利沛钦名下的东莞市常平利氏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利氏公司”),利沛钦继续对桥沥两个合作社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1998年3月13日,利沛钦夫妻俩共同代表利氏公司与“大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及股权重新处理协议书》,重新确定了大呙村经济合作社当时租给“大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为302亩,扣除道路用地80亩及给回大呙村经济合作社的15000平方米,尚余130007平方米。
法院认为,1994年至2005年,利沛钦在农用地上修路、建厂和修市场,毁坏16.41亩耕地、林地和园地,至今未恢复其原有种植条件及用途。
◎行贿受贿
受贿10万捐寺庙
自2005年7月至2009年9月被捕为止,利沛钦任黄江镇党委委员4年多,分管供销社、经贸办等工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规定,废品经营的利润按镇区、供销社分别占70%和30%比例分配。在实际操作中,供销社往往分配不到30%。2008年1月14日,黄江供销社向黄江镇政府提交足额分配申请。供销社主任卢泰康和副主任利创志商量,为了让申请能生效,决定给分管领导利沛钦送10万元。
2008年1月16日,利创志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黄江供销社文件袋交给利沛钦,利收下。几天后,供销社的足额分配申请提交黄江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利沛钦收受上述10万元后,以其个人的名义捐献给了黄江镇宝山芙蓉寺。
弄权废品站经营
2007年12月12日,黄江供销社以黄江回收公司名义与东莞市联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成公司”)签订责任书,将黄江镇2008年至2010年的废品回收业务交给联成公司经营。利沛钦对责任书未经他批准意见极大,于是同梁钦亮(黄江镇人民武装部副部长)、李永强(黄江镇合路村支部委员兼治保主任)、曾海坤(黄江镇田美社区区委委员)商议决定,要求联成公司将其中一个村的废品站交由4人共同承包,李永强、曾海坤了解到黄江大冚村废品站利润最大。利还表示,所得款项成立公共基金,由四人共同使用。
2007年12月29日,利沛钦召开废品回收交接会议,会前先派发两份通知,认定联成公司签下的责任书不合规定。联成公司得知后,赶紧向利沛钦示好,承诺把大冚村废品站以成本价交给他来承包,利沛钦在会上发言时对联成公司的态度才一百八十度转变。利沛钦就这样把大冚村废品站玩弄于股掌间,将经营权再转给私人朋友,2008年和2009年两年牟利320.74万元。
法院还查出,利沛钦“盘下”大冚村废品站,为了与负责废品回收工作的黄江镇政府经贸办副主任张恩良(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利沛钦指使梁钦亮前后送了2万元钱给张。这是利沛钦被认定的行贿罪的由来。
◎挪用公款
名下公司纷纷增资
利沛钦和儿子各自名下公司增资了200万元也引起了侦察机关的注意,调查利沛钦卷入挪用公款罪之中。
东莞市黄江世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利沛钦长子利某昌投资100万元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利沛钦次子利某锋,2006年6月23日,该公司申请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至300万元。
利沛钦名下的利氏公司,2007年法人代表更改为次子利某锋,2008年12月3日,利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至300万元。
侦查机关查出,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沛钦利用职务之便,个人擅自决定从分管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蓝天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先后挪用300万元给世峰公司和利氏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宣判现场
利沛钦未表示是否上诉
昨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读了近半个小时的判决书,宣布一审判决利沛钦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便衣出庭的梁钦亮等3名被告当庭皆被判缓刑,其中梁钦亮犯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永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曾海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解释,被告人梁钦亮、李永强、曾海坤等3人的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法官宣读起诉书时,利沛钦十分平静。当法官宣布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后,询问其是否上诉时,利沛钦大声反问法官:“你说呢?”记者庭后再追问他上诉与否时,利沛钦未明确表态:“上不上诉我现在还没有说。”
法官没再发问,利沛钦亦没有申辩。而梁钦亮、李永强和曾海坤3人均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南方日报记者 马喜生 通讯员 杜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