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15年后被判无罪
本报驻邯郸记者 陈正
2003年4月29日,临漳县涉嫌故意杀人的刘俊海、刘印堂叔侄二人被押15年后无罪释放。7年多来,一直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刘氏叔侄仍然得不到赔偿。
■22年前的一桩惨案改变刘氏叔侄命运
1988年2月27日,临漳县官村发生了一起纵火案,造成4死1伤。随后,该村村民刘俊海、刘印堂作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2003年初,二人在看守所被关押15年后,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二人重获自由即逐级向临漳县检察院、邯郸市检察院、邯郸市中级法院提出近百万元的国家赔偿。但7年过去了,国家赔偿却迟迟没有音讯。
在临漳县官村,刘勤生、刘印堂和刘俊海都是一个祖宗的本家亲戚。刘勤生是刘俊海的四叔,刘印堂是刘俊海的堂叔,刘俊海自幼丧父,两位叔叔看到俊海母亲一人带着两个孩子十分不易,平时对他家很是照顾,三家关系很亲密,并无什么矛盾。但后来发生的一件事,却让刘勤生与刘印堂、刘俊海两家反目成仇。
1988年2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刘勤生家突然着火。凶猛的火势一时难以控制,刘勤生妻子王珠只被当场烧死,刘勤生及其女儿刘会芳、长子刘会永、次子刘会民烧伤后被送往医院,途中刘会芳死亡,刘会永、刘会民经抢救无效死亡,只有刘勤生一人脱险。
事发后,时年18岁的刘俊海忙着在医院照顾四叔,但没过几天,村里开始传那天的火是刘俊海和刘印堂放的,当时,刘俊海并没在意村中人的说法,在医院照顾了20几天,就回厂里上班了。几天后,公安机关又到他打工的工厂去调查,他还是没在意。直到5月1日下午4时左右,刘俊海才不能不真正在意起来。
那天他下班后洗了个澡,正在宿舍躺着休息,工厂保卫科的人来了,说公安局有事找他,让他出去一下。刘俊海一出去,就被戴上手铐,带到了公安局收容审查。也就三四天的时间,刘俊海就“招了”。
时年45岁的刘印堂是5月30日在大队开会时被抓走的,6月25日,他们二人同时被逮捕。
刘俊海被关进看守所后,为了计算时日,他每天在墙上画一条竖线代表过了一天,就这样画了5444条。而在刘俊海、刘印堂数着数过日子的时候,他们的家人也在马不停蹄地奔走着。在二人被抓之后,受害人刘勤生声言要找其家人报复,他们的家人不敢再在村中居住,只好流浪在外,打工为生。刘俊海的母亲申玉珠和刘印堂的妻子郭凤琴15年来一大半时间都在外找人申冤。家里没有钱,她们就带几个馒头上路,渴了喝几口凉水,饿了啃几口馒头,晚上就在火车站睡觉,有时一天只喝一碗稀饭。
长期的看守所生活给二人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痛。1998年8月15日,刘俊海由于脑瘤,被取保候审,1999年7月19日又被收监。2001年后半年,刘印堂得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只能依靠同号的人伺候。
■被押15年后被判无罪
11年后,也就是到了1999年10月8日,此案由邯郸市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海与其叔父刘勤生家素有矛盾。1988年2月中旬,两家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俊海便伙同与刘勤生家不和的其堂叔刘印堂合谋报复杀害刘勤生家人。同年2月27日夜11时许,被告人刘俊海、刘印堂携汽油一桶、火柴、刀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刘勤生家门前,刘印堂授意刘俊海点火方法后在外放哨,刘俊海拨开刘家北屋房门,进入屋内,将盛满汽油的塑料桶放在东里间门口处,用布条作引火捻,点燃大火后逃走。”
1999年11月5日,邯郸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刘俊海、刘印堂涉嫌故意杀人案,但在庭审中,刘俊海和刘印堂当庭翻供,说他们的供述是在公安人员的逼供、诱供下形成的。
2003年4月28日,邯郸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2003年4月29日,该院作出判决称,邯郸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俊海、刘印堂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刘俊海、刘印堂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邯郸市检察院随后对该判决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在对此案审理过程中,省检察院认为邯郸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省高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对此,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11月19日裁定此案维持原判。
2003年4月29日,被关押15年后,刘俊海、刘印堂被无罪释放。
■申请国家赔偿7年路漫漫
近日,记者见到刘俊海是在峰峰矿区耐火厂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宿舍内,不大的房子分为内外两间,64岁的申玉珠将屋里收拾得干净整洁,桌子上摆满了刘俊海的上诉材料。“出来后身体就不行了,只能依靠在外给人打零工生活,因为常年的奔波,母亲身体也不好,脑血栓。现在也是大把大把地吃药。”刘俊海对记者说。
2004年3月1日,刘俊海、刘印堂向临漳县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临漳县检察院依法给予赔偿。临漳县检察院以“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有证据证明刘俊海、刘印堂纵火杀人造成4死1伤的重大结果,符合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第40条第一项规定”为由,依据检察院刑事赔偿规定第8条三项之规定,对申诉人刘俊海、刘印堂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2004年6月9日,刘俊海、刘印堂又向邯郸市检察院递交申诉书,同年12月9日,邯郸市检察院同样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刘俊海、刘印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2005年元月20日再次向临漳县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临漳县检察院依法给予赔偿共计71万余元,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决定。2005年3月28日,他们又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决定临漳县检察院赔偿损失,但邯郸市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赔偿申请在2005年6月到达了邯郸市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
2007年11月,邯郸市中级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令刘俊海、刘印堂直接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
2007年11月27日,刘俊海、刘印堂又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了赔偿申请,邯郸市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2008年4月2日,刘俊海、刘印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决定邯郸市检察院赔偿请求人的损失。省高级法院答复称,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临漳县检察院,应由邯郸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7年的时间,事情又回到了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