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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散步时坠河溺亡 家属告管理处未及时扫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01日17:10  河北青年报

  ■去年11月大雪后,一老汉在民心河边散步时突然坠河溺亡,由此引发诉讼

  ■家属认为民心河管理处未及时扫雪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老汉坠河

  ■民心河管理处认为河畔设有冬青绿篱,并且已经及时清扫了积雪,因此不负民事责任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媛) 72岁的刘老汉和老伴儿一起到民心河边散步,走在后边的刘老汉突然坠河身亡(本报2009年11月25日曾报道)。

  因为怀疑父亲的坠亡与民心河管理处管理不善有关,刘老汉的儿子刘先生将民心河管理处告上法庭。昨日上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回顾 

  外出散步 老汉坠河溺亡

  2009年11月24日9时许,刘老汉和老伴儿一起到槐安路民心河东岸散步。事发前,刘老汉走在老伴儿后面。9时40分许,老伴儿回头发现刘老汉不见了。随后,她发现刘老汉已经掉入民心河。

  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紧急救援,11时许将老人打捞上来。120急救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老人因溺水时间过长身亡。

  ■起诉 

  家属起诉民心河管理处

  刘老汉的儿子刘先生认为,事发前石家庄刚刚遭遇50年不遇的大雪,事发地点的民心河岸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所以父亲坠河与民心河管理处未及时清扫河畔积雪有关。

  因协商未果,今年1月28日,刘先生将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10万余元。

  昨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刘老汉死亡的具体过程和原因、被告在履行管理义务时做过哪些工作等展开辩论。

  ■辩论

  民心河管理有无瑕疵?

  被告代理律师称,民心河管理处作为河系公园的管理人,为保证游人安全,根据游人量及路段不同,在民心河两岸配备了具有防护和屏障功能的汉白玉隔离栏杆、植物篱笆、铁艺隔离栏杆等。去年11月大雪后,民心河管理处及时清扫了积雪,并出具了河道管理处的工作日志和检查记录作为证据。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事发河边栽种了具有防护功能的宽约80厘米、高约80厘米的冬青绿篱,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告标志。民心河管理处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刘先生表示虽然民心河畔设有冬青绿篱,但是事发地点很多冬青已经被践踏,造成很多行人可以穿越的缺口。因此,冬青绿篱无法保证父亲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

  意外坠河还是自杀?

  刘老汉是意外坠河,还是自杀?对此问题,双方也提出了不同观点。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案发现场的数据显示:甬道中心距民心河尚有2.5米的距离。“受害人即使失足,也不会坠河。”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受害人非法穿越冬青后不慎或故意坠河更符合逻辑。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穿越冬青树丛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理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称,其父亲身体一直不错,心脏的毛病也已做过手术,精神状态也很好,没有理由自杀。他再次提出,父亲平时喜欢看钓鱼,喜欢在河边转悠。冬青绿篱有缺口,绿化带根处有雪,所以他认为是河边有积雪,防护设施不完善,导致老人坠河。

  ■宣判 

  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纪晨宇表示,法院工作人员已到案发河段看过,确实存在间断的绿篱缺失的情况,但是原告无法证实刘老汉就是从其中哪一缺失处坠河的。

  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多年来民心河管理处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对那些醉酒、戏水、翻越护栏溺水身亡的,因为与管理维护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很难进行赔偿。        

  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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