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12月10日是新郎刘某大喜之日,刘某的亲朋都到其家中恭贺,杨俞(化名)也参加了筹办典礼,罗于等8人与杨俞被安排在同一张桌上吃饭、喝酒,吃完饭后,同桌吃饭的8人各自离去,杨俞因醉酒走路不稳,被刘某搀送回家,次日,杨俞死亡。刘某将杨俞送回家后,未告知杨俞家人其醉酒行为,杨俞家中也无人,其本身有一定过错,经双方协商,刘某赔偿原告6万元。
之后,杨俞的父亲杨成(化名)将同桌吃饭的罗于等8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杨成称8被告的劝酒行为是致儿子死亡的主因。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杨俞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作为同桌吃饭的8名被告不论其是否饮酒、劝酒均不能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劝诫,事后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违背善良风俗,对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罗于等8名被告共同承担8%的责任为宜,即2.3万余元。(杨帆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