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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的哥告跳水教练博文剽窃自己的文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3日01:3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叶青)“对判决结果我还是基本满意的。”昨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司机李强千里迢迢赶到北京,从海淀法院拿到了胜诉判决。去年年中,李强发现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发表的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遂将其起诉。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据李强描述,他和于芬于2009年6月“相识”于网络搜狐圈子“梦幻主场-体育大看台”,那时他的文章《中国体育人不可不读的一篇文章——〈刘翔事件思考〉》被论坛发表为精华帖,其中提出了有关“成败规律”的观点。作为圈子荣誉圈主的于芬,曾对该帖做过评论,并表示“会在将来的相关研究课题中使用您的观点进行深入探讨总结,发掘出更多规律,形成一套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科学理念”。8月2日,于芬在博客中发表了《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一文,该文部分引用了“成败规律”的观点。感到“不被尊重”的李强在一个多月后将于芬告上海淀法院。

  据了解,于芬的那篇博文有2300多字,其中涉及“成败规律”观点的约有两三百字。于芬称,其引用李强的文章内容在自己《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这篇博文中只占10%,而且李强和自己的文章都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对李强文章内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事发后,于芬已将文章从博客中删除。

  昨日,海淀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于芬停止在《如》文中继续使用李强的文章内容,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体育看台-走进于芬的天空”、“搜狐圈子‘体育看台’梦幻主场”栏目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庭后,李强向记者表示,其对判决结果还算基本满意,不打算上诉了,“因为他们认可了于芬侵权的基本事实,只是我的经济损失很大,为了打官司我花了一万多元。”李强无奈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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