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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副主任醉驾撞民警案细节透露:7人喝3瓶XO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23日06:07  南方都市报

  街道办副主任撞民警追踪

  昨日,本报独家报道街道办副主任邹宣波醉驾撞伤民警陈宇辉一案。这起由故意伤害立案侦查的案件最终以交通肇事案论处,判一缓一,引发受伤民警家属的强烈质疑。案件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交通肇事?为何起诉两年多才开庭审理?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为何两年后才做出?检察院开庭前变更起诉罪名是否应告知受害人?案件中的肇事逃逸情节该如何认定?面对受伤民警家属诸多疑问,南方都市报记者昨日分别采访当事交警、检察院以及法院,各方对此均予以正面回应。

  邹宣波醉酒肇事撞伤民警一案在法律上存在争议,随着南都记者的调查日益深入之后,发现案件之外的问题。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当晚邹宣波开的银白色商务车乃是其单位的公车,涉嫌公车私用,当晚前往凯逸酒楼是为了参加福田区某领导的饭局,当时一桌酒席价值上万元。有目击者称当时邹宣波一两一两地喝40多度的酒,旁人劝也劝不住,最终导致悲剧,而天价酒席居然由某领导的司机付款买单。

  七人喝三瓶XO

  在福田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证实,2008年3月1 1日当天,邹宣波驾驶的粤BPQ 519小型客车,车属单位正是福田区沙头街道办。

  据盐田法院判决书显示,事发当天晚上,被告人邹宣波6时30分许便来到了第一世界大厦4楼的凯逸酒家9号包房,与6位朋友相约喝酒,席间7人共喝了1500毫升的轩尼诗XO一瓶,700毫升的轩尼诗X O两瓶。据当时该房间的服务员杨小姐回忆,3月11日当晚的确有7位男客人前来吃饭,大概在8时许开始上菜。“是喝了3瓶X O酒,好像还点了干捞翅。”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酒席由区城管局某位领导组织,出席饭局的有一位区里的领导,邹宣波当时准备在吃饭的同时汇报区里一些工作。

  日前,记者以有商务洽谈为由,来到红荔路与新洲路交界处的凯逸酒家要求订房,并指定要求9号房。酒家代表李先生将记者带到一间装修豪华、大小约数十平方米的大房间。经理告诉记者,此房间可容纳15人,最低消费人均200元。记者粗略询问了一下酒菜的价格,一瓶1500毫升的轩尼诗X O价格3500元左右,700毫升的则卖1000多元,干捞翅一份398元,其他菜也都在百元以上。

  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3瓶酒加上7份干捞翅价格已经接近9000元,如果算上其他点菜,这一餐酒席价格上万。

  万元豪宴某领导司机买单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在场者介绍,邹宣波是7人中喝得比较多的一位。“当时大家都喝得有些高了,有人提议不要再喝了,结果后来邹宣波还是坚持再拿了一瓶。”

  “能不喝醉么?半杯半杯地豪饮,半杯估计有一两半的量呢!”该在场者表示,当晚9点多7人中有数人先行离开,留下邹宣波与区城管局的领导等人又坐了一会再行离开,此时邹宣波已经喝醉了,酒店经理张小姐还特地送他下楼,其间还问他要不干脆把车停在这里,明天再过来拿,但邹却没有回应。

  那这桌价值上万的酒席由谁买单?该在场者透露,当时是出席饭局的那位大领导的司机付的款,但并未签单,因为该酒店是他们单位的“接待地方”。

  观点PK交锋

  醉驾者撞民警故意OR无意?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可谓天壤之别,街道办副主任邹宣波究竟犯了哪个罪,是本案最关键、也是最具争议的地方。

  正方司机把车当凶器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说,邹宣波的车子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在被害人依法执行公务时突然发动车辆撞击被害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交通事故。“就好像把车当做凶器一样。”金律师说,即使被告人醉酒也不能免责,因为法医司法鉴定:“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实施作案行为时受到普通醉酒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意识能力稍有削弱,但无实质性影响。”

  反方撞人是醉后过失

  而邹宣波的代理律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刘炜表示,故意伤害是要有目的性的,邹宣波不认识陈宇辉,当时又没有和他起什么冲突,无冤无仇怎么可能故意伤害?就算邹宣波要故意伤害陈宇辉,也不可能会挑选一个这么不恰当的时机。撞人明显是因醉酒而导致的过失。

  刘炜认为,最初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邹宣波是“故意伤害”的依据,主要是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2008”1059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提到:被告人邹宣波实施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稍有削弱,但无实质性影响。“这个明显是失实的!”刘炜表示,案发前,多名证人看到邹宣波走路不稳开车摇晃,后来又在车内昏睡,并流着口水,嘴角、下巴、前胸处有呕吐物,不能正常交流表达,而且事后血液内的酒精浓度达到257.1m g/100m l,大量事实证明邹宣波明显已处于辨认和控制能力十分低下的状态,主观上没有任何犯罪动机,这些足以证明是过失犯罪。邹宣波夫妇事后对于事故很内疚,已经最大限度体现诚意,但对方就是不答应,让他无法理解。

  检方关键有否主观故意

  对于争议最大的案件定性问题,盐田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也作了进一步说明。他表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有主观故意的情节,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检方认为交通肇事罪名更加准确。

  盐田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张先生也表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方面也同意检察院的意见并以交通肇事宣判。家属方面如有异议,可以向盐田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途径向更上一级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疑点

  民警家属质疑案件处理不公

  ●事故认定书为何“超期”?

  这起案件发生时间是2008年3月11日,事发后案件一直按照“故意伤害”罪名进行侦查和起诉。然而,2010年5月19日,在距离事件时隔两年零两个月后,交警部门才开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此,深圳市交警局昨日答复说,这起案件最初侦查是由深圳市公安局刑警部门以涉嫌故意伤害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不再介入。但法院方面最终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交通事故认定的部门材料,因此交警部门按要求补充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这个角度来说,交警部门操作并未超期。

  ●变更罪名为何不通知家属?

  今年6月3日,耽搁了两年的案件终于开庭,盐田检察院在开庭时最终变更起诉罪名,由原来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交通肇事罪。

  昨日,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按法律规定,这次变更罪名在事实部分没有变化,只是对判断与看法发生变化,因此不属于变更起诉,因此不需要更换起诉书。

  ●肇事逃逸情节为何未强调?

  陈宇辉的家属质疑,即使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讼,但为何对于交警部门认定书中的“逃逸”情节没重点提及?盐田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综合交警部门《认定书》中的有关内容和证据,检方认为这起案件更符合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现有证据中,没有被告人邹宣波逃离现场、逃避法律制裁的情节和证据。

  采写:南都记者 徐若云 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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