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今年5月开始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行善代刑”。
支持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 视频:肇事者被检察院安排做义工引争议 来源:山东电视台《早新闻》 政策;质疑者则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
□本报记者 孔令泉
□张建勇 发自宁波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间,有一名头戴小红帽的男青年,手拿小红旗维护着交通秩序。
他是一名犯罪嫌疑人。3个多月前,他驾车撞死一名妇女。北仑区检察院把他安排到这里做义工以考查他的悔罪表现,如果他过了考查期,检察院将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一做法触及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行善代刑”,并引起争议。支持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为社会做义工时,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不但有利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质疑方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新。
有刑法专家指出,检察机关此番制度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需谨慎规范操作。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30岁的王左来说,3月24日是他人生中的梦魇。这天早上7点35分,细雨蒙蒙中,他开着集装箱卡车沿北仑骆霞线,由西往东右转弯进入宏达货柜公司的集装箱堆场时,撞到了一辆电动车。
“拐弯时我从后视镜没看到人,车轧到东西颠簸后我才感觉不对。”王左回忆道。交警证实了他的说法,“王开的卡车尾部拐弯时有盲区。”
一名妇女倒在了血泊中。王左拨打了120和110,然后将妇女送到医院,但这名45岁的当地妇女不治身亡。
“我开车快10年了,从来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几天几夜睡不着觉。”王左是一名从山东来的民工,2005年开始在北仑一家公司开集装箱卡车,初中文化的他非常珍惜这份工作。
交警认定王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对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北仑区检察院。之前,王左多次向死者亲属登门致歉,并积极筹款赔付。死者亲属共得到6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死者亲属谅解了王。
让王左没有想到的是,检察院并没有直接起诉他,而是让他作交通管理义工进行考察,作为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对轻微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北仑区检察院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践。”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2006年8月,北仑区一名职工驾车上班途中,将一名行人撞倒身亡。车祸发生后,该职工积极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并履行了赔偿,取得死者亲属谅解。最后,检察院对该职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之后,北仑区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关规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法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没有约束,或会造成一些有钱人花钱买刑的误解。”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实施意见。在这个研究生学历占全院干警半数以上的检察院,其创新意识一直为全省检察系统所瞩目,无论是首创的行贿人“黑名单”还是“量刑建议”都震动国内。2009年,该院在浙江省基层院规范化考核评比中综合排名第一。
今年3月,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法学博士潘申明因伤住院,检察长李钟交给他一个任务——“在宽严相济政策实践中创新”。
潘在一个月出院后拿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方案。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实施细则(试行)经过几番修改,5月5日由北仑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
但王左并不是这个实施细则实行的第一人。此前一起青少年团伙案是第一案。
对外来人员一视同仁
这起团伙案的5名成员全是在校高中生,来自两个学校,在玩游戏时认识了一名初中生。去年一天,他们5人把这名初中生叫到游戏机房外,打了他一巴掌,拿走了他身上2500元钱。
5名高中生被以涉嫌抢劫罪移交北仑区检察院后,在当地影响很大。两家学校校方希望涉案人员能继续就学,由学校教育改造,并向检察院出具了保证书。在得到涉案人员家人的赔偿后,受害者家属也表示谅解。
北仑区关工委也高度重视此案,专门致函检察院,希望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要将他们推向监狱,以免对其今后成长带来不利。
北仑区检察院决定暂缓起诉,“检委会的意见是给孩子们一个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发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决定不起诉。”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考察期定为一年,每个季度写一次思想汇报。今年5月中旬,考察期满,5名涉案人员表现良好,有两名参加了工作,3名就读高三。
“这个案件,催生了北仑区检察院附条件相对不起诉实施细则的出台。”李钟检察长说。
实施细则实施后,北仑区检察院对这5名涉案人员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李钟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北仑区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个人情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
“比如交通肇事案中,酒后驾驶、逃逸、无证驾驶、闯红灯等均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李钟强调,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并重的原则。“受害方一定要得到赔偿,要取得受害方谅解,没有受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要有悔罪表现。”
制度对外来人员一视同仁。在这个常住人口30万、外来人口50万的城区,外来人员已享受司法同城待遇。
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品行调查,包括其工作、学习、生活经历和日常表现,以确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况。“要看这个人是否可以挽救?像作贼心都不虚的人是不适合的。纯粹是过失犯罪,有教育挽救、改正条件的,才适用。”公诉科长潘申明说。
在闯下大祸后,王左陷入深深的罪责和愧疚中,尽管保险公司对受害方作了赔偿,王左还是四处筹钱给受害方送去了精神抚慰金。公司方也因这位一贯表现良好的职工向检方求情,希望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受害方后来向检方致函,原谅了王左的行为。
王左最终获得附条件不起诉机会,检察院让他协助交警作交通管理义工,考察期是两个月。
从6月7日开始,王左辞去工作,每天准时出现在指定的街口,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我很乐意做这项工作,这是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
彰显法律人性化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实行以来,北仑区检察院已对8起案件13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其中交通肇事案3起,还有盗窃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等。
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北仑区检察院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做交警协管外,还可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做义工。
“我们不公布地点,只跟负责人讲好,以防做义工被歧视。参加有益社会的活动,就是让他们真诚地悔罪。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一心一意悔改。没有犯罪纪录,对他的后半生没有影响,对青少年尤其重要。”李钟说。
检察院还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为帮教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考察和帮教,考察期满后,帮教组织要出具书面材料。
“如果帮教组织认为犯罪嫌疑人表现很一般,检察院可以延长考察期,但都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
很显然,这样做增加了检方的工作量。潘申明坦言,以前办一件相对不起诉案件半个月就能完成,现在要搞调查、评估、帮教跟踪,写报告等,工作量成倍增加,但从全社会来讲,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对这一创新,媒体解读为“行善代刑”,并引来争议。有网友称赞此举彰显法律人性化,而“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有其可操作性。这应验了古语:“有心为善,虽善不彰,无心作恶,虽恶不惩。”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对这项制度予以充分的肯定,称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符合和谐社会和执法为民的理念。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也认为该制度本身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尝试具有积极意义。
但质疑声称此举无法律依据,这是检察机关侵犯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会导致权力滥用,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违背的,会造成法律上的贫富差距。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
有律师指出,在香港,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的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的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对其的改造。
但是在内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类似的代刑方式,因此,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对刑罚的方式进行创制,以当义工来为其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
李钟指出,“行善代刑”是媒体的误读,北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实则类似国内的社区矫正,只不过是把关口前移。
中国刑法规定,对轻微犯罪可以相对不起诉。但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作用并不是很明显。李钟强调,北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是符合刑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中央的宽严相济政策比较笼统,我们是深化这个政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是一个创新。”
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潘申明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诉到法院,就会戴上一辈子的枷锁,如果对一些轻微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其内心的悔疚意识也许就会被唤醒。因此,推行该项制度有利于保障轻微犯罪行为人的人权。
“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就考虑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通常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效果不一定很好,一旦作出就没法再处理。我们给了附加条件,一个考察期间,有一个缓冲作用,如果表现不好,还可以起诉。”
但这个权力不是潘或是办案检察官个人能决定的。北仑检察院的流程是,由办案检察官拿出附条件不起诉方案,公诉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再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拿到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经过两次检委会:第一次决定是否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第二次决定是否相对不起诉。整个讨论过程均同步录音录像。检委会10多名成员都有意见记录并存档,经得起历史检验。这就有效防止舆论所担心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李钟说。
在检委会最终决定不起诉之前,公诉科要递交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评估报告。这个报告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悔罪表现是否明显,提出拟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拟作不起诉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比较实在,是一个量化的过程,与国外社区矫正类似,也便于我们操作。”办理王左案件的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英杰说。
仍面临很多难题
迄今为止,北仑区检察院已对两起案件6名犯罪嫌疑人在通过考察期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从实践效果来看,既达到了惩治、教育的目的,又使被害方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减少了社会矛盾冲突和对抗,营造了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效果。”李钟欣慰地说。
据《财经》报道,最高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曾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
万春表示,今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会上升为法律制度并落实,包括对严重危害社区秩序与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但浙大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等多名法律学者也指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附条件不起诉”还面临很多难题,比如,如何让其师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应当如何设置合理的制约、救济制度,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有效监督等等。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了解到,“附条件不起诉”已在浙江省展开试点。国内一些地方也作了尝试,但争议较大。
6月30日下午5时,手拿小红旗的王左站在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一丝不苟地维护交通秩序,红灯亮起时,他举起红旗。见有骑电动车带人过来的,他都上前劝阻“骑车不能带人”,行人很配合地下了车。
从6月7日开始,他每天早上7时30分至8时30分和傍晚4时30分至5时30分,会准时站在这个闹市路口,站岗执勤。没人知道他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王左说,交警还安排他到学校、社区作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以身说法。在他深受教育的同时,也教育了许多人。
“我是一名外地民工,检察院能对我这样,我很感动,老乡们都说我运气好。其实我再怎么做也弥补不了我内心对受害人的愧疚,对我来说这是一个终身教训。”
王左已得到所在公司老总的承诺,还让他回公司工作。这对于孩子只有4岁的王左来说,以实际行动悔罪是最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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