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娟等71位深发展前员工,发现深圳发展银行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没按他们的实发工资数额购买社保,导致他们离职或退休后,领到的养老保险金比其他企业员工低很多。他们到市社保局投诉,却被该局以投诉时效超过两年为由,作出依法不再查处的处理决定。为此,他们以“不作为”为由,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案件缘起】
起诉书称
社保局
“不作为”
黄丽娟等深发展71名前员工在起诉书中表示,他们在深发展工作了十几年,离职或退休后才发现,他们的退休金比其他单位的退休员工少很多。他们仔细研究才发现,这是他们在职时,深发展未为他们足额购买社保所致。因为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未缴足社保的案件,使得他们无法直接起诉“老东家”深发展,而只能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投诉。市社保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从他们离职之日算起,到向社会保障局提出投诉,投诉实效已超过两年,市社保局依法不再查处。
为黄丽娟等71人代理此案的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李俊德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规定,黄丽娟等人投诉的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行为”,深发展少缴社保的行为一直持续十多年,但市社保局仅依据投诉日与投诉时期过了两年,就认定超过投诉期,显然违背法规的规定。而事实上,虽然深发展自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化起,就始终存在严重的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但从未被市社保局查处、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直至黄丽娟等人离职时,深发展仍未依法足额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市社保局依法应当在每年年检或者日常巡视检查中,及时发现深发展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市社保局却长期失职,导致深发展的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在黄丽娟等71人和其他员工投诉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了71名前员工的合法权益。
黄丽娟等71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社保局撤销“关于对深发展员工投诉问题的处理决定”,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全面查处深发展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的违法行为,责令深发展为71名员工补交漏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报销费、住房公积金。
【法规链接】
社保缴纳
现行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的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但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73元——根据2008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应按照2173元的标准缴纳,为低收入者保底;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高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863元——根据2008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测算),按照10863元的标准缴纳收取,为高收入者封顶。实际中,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在最低与最高之间,随意选择一个偏低的额度,为员工购买社保。
【庭审焦点】
昨日上午9时30分,此案在福田区法院第一庭正式开庭。71名深发展前员工除了几个人缺席外,绝大多数人都到庭参加了庭审。社保局方面则指派了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振宏律师出庭应诉。
焦点
1
深发展是否少缴员工社保?
71名前员工代理律师:
因为深发展不提供这些员工的工资单,那么为了证明实际收入,应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对工资有纠纷的以纳税记录为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保局和法院应当从保护员工、尊重客观事实的角度来理解,而不能认为员工领了工资就默认社保足额缴纳了。另深发展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买社保时没有让员工签名,每月发工资是直接打入工资账户,没有提供工资表给员工签名,也没有工资单给员工,所以员工不知道深发展究竟给自己买多少社保。
社保局的代理律师:
原告提交的个税证明并不能完全证明工资收入,因为工资的构成很复杂,还可能包括福利。个人工资当月的扣款数额清晰明了,扣款的结果在职工当月的工资余额中有具体反映。由于员工从扣款额就能够推断出扣款的计算工资基数。因此,职工对当月缴交社保的工资基数是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员工每月都领工资,就等于默认了这个事实。
焦点
2
投诉有没有超过两年时效?
71名前员工代理律师:
社保局认为员工们从离职或退休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诉,投诉时效已超过两年。而实际上,71名员工曾多次投诉,不但向市社保局,而且向市人大、市信访办等投诉,但是市社保局只是用了最后一个投诉日期——2009年8月20日。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们的投诉超过时效,而达到不处罚的目的。市社保局知道深发展退休员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过,他们自己也受理过几次,但是他们只是提出最后一次为“首次”,这样投诉就过了两年的时效。
社保局的代理律师:
根据市社保局向深圳市信访办的调查,此案部分员工最早的信访记录是2008年12月2日,人数是两人,反映的情况是投诉深发展购买分红保险的问题,其后的投诉时间是2009年7月27日、29日和8月26日,投诉的内容都是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所有这些投诉都没有涉及到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而这些员工最早是在2009年8月20日向市社保局投诉深发展没有足额缴交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问题的,因此市社保局认定该时间为员工的最早的投诉时间并没有不当。
焦点
3
该不该对深发展进行查处?
71名前员工代理律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代理律师说,法律之所以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来规定,就是怕成为某些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擦边球。工资是每月发,难道企业每月发工资,就不是连续发吗?作为政府部门,怎么能曲解法律呢?而且这个“连续”或者“继续”不单指工资,而是指深发展少缴漏缴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持续性、连续性。根据广东省高院的司法解释,少缴社保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而是应向社保部门投诉,我国民法的最高保护期限为20年,即只要时效继续连续的话,就应该是欠缴多少就要补多少。
社保局代理律师:
养老保险的缴款是按月为时间单位缴纳的,个人与企业共同负担。所以养老保险的缴纳就如同工资发放一样,以月为期,分期扣缴,而不能视为持续状态。社会保险费属于按月分期履行的义务,某一期的履行不当时,不影响其他各期的缴费,所以分期履行的义务,应当按各期的履行期限分别适用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超出两年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由于涉案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在当时也没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上违反情况,所以劳动社会保险机构对超出两年的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不再查处。
□类似遭遇
深发展原部门副总
也被欠缴社保?
昨日,深发展71名前员工状告市社保局“不作为”案开庭时,旁听席上坐着深发展信用卡中心原副总田卓雅,虽然她是正式退休,且至今活跃在金融界,但她同样遭遇欠缴社保。田卓雅有着高级经济师的职称和正处的行政级别,并从深发展总行信用卡部副总的职位上退休。2000年10月,田卓雅作为高级人才,被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挖来。2008年5月,55岁的田卓雅从深发展退休,才发现自己每月从社保领到的养老金仅为3139.00元,远远低于应享受的社保待遇。田卓雅现已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尚未得到该院是否立案的答复。
原深圳商业银行
欠缴员工社保费上亿?
原深圳商业银行另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离职财务人员昨向晶报报料:从他掌握的财务数据来看,原深圳商业银行对所有员工都存在欠缴社保的情况,截止到2006年12月份,原深圳商业银行为员工欠缴社保费总额为1.6亿元。
原深圳商业银行支行公司业务部主任郑志明,在平安保险并购原深圳商业银行后“被迫离职”。他告诉记者,自1999年4月1日他入职深圳商业银行,到2007年9月份,原深圳商业银行欠缴、漏缴他的各项社保基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94513.70元。
由于2007年起,平安银行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记者昨日就此事采访了平安银行,该行回复:1、上述员工反映的问题属于商业银行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2、平安银行并购商业银行后,一直按照政府规定足额为员工买社保;3、上述员工反映的问题,平安银行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处理。
本版采写:晶报记者 吴欣 王鹂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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