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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孩子的法律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5:16  法律与生活

  “拼”孩子的法律风险

  本刊记者/李云虹

  拼车、拼吃、拼游、拼住……在“拼族”们的眼中,似乎没有不能“拼”的。日前,网络中惊现了一位时尚辣妈,开始“拼”起了孩子。

  究竟“拼”孩子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给出了答案。

  新闻背景:最近有位“辣妈”在网上发帖征集小孩“拼养团”,此举一时引起广泛关注。

  “辣妈”拼养方案要求有三:有3岁以上孩子的家庭;父母有绝对的耐心和责任心;有热饭。“辣妈”称,“孩子们有了朋友,就不缠家长了,每个家庭都会有一天真正意义的周末”。

  一位姓杨的小姐表示,自己有个3岁小孩,由于先生长期出差,自己每天都要接送孩子。“我在电视上看过国外有人这样做,找几个可以一起‘拼养’的家庭,大家‘轮值’,不用另外花钱请人帮忙照顾孩子,休息、育儿两不误。”

  一位陈姓家长则表示,“拼养”孩子这个想法过于冒险。

  社会学者表示,“拼养”孩子虽然冲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却为“工作和家庭想兼得”的年轻父母提供了一个养孩子的新思路。但就目前来说,这种“委托”的权利和责任尚未清晰,容易引起纠纷,不宜提倡。

  监护权职责的委托转移

  记者:日前,在网络中出现的“拼孩子”事件,从法律上来说,如何定义?

  戴福:网络中所谓的“拼孩子”,从法律上来讲,实际上就是一种监护权职责的委托转移。

  我国民法把“监护”定义为一种权利,但监护人不能随意放弃监护。

  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监护人能更好地尽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职责能否委托转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和不断变化的过程。

  现代社会的分工日益细化,监护人在家庭之外要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使得监护人在许多情况下亲自完成监护职责有一定难度,于是,出现了委托监护这种法律关系。委托监护不但是出于监护人的利益考虑,更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

  “拼养”是双务合同

  记者:“拼养”双方具有何种法律责任?

  戴福:一般的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其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需有监护人委托与受托人接受委托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委托监护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

  任何委托合同都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所以,在“拼养”过程中,受托人能否把自己的孩子与他人的孩子一视同仁,不会有所偏心,完全靠委托方监督。

  其实,在“拼养”出现之前,民间委托监护已经大量存在。比如父母有事临时将孩子交给亲朋好友照看,或者雇保姆照看孩子等。只是“拼养”较过去的委托监护来说,是互为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形式比较新颖而已。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委托亲朋照顾小孩,一般来说不会给报酬,是一种无偿的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小孩如果出现意外,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只有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拼养”是双务合同,在其他时段委托人还要作为受托人完成同样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负有的监护义务要大于无偿的受托人,受托人一般过失造成小孩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记者:“拼养”时受托人有什么职责呢?

  戴福:首先在人身方面,对小孩的人身照顾义务,应与亲权人对小孩的人身照顾义务相同,对小孩进行照料、教育、监督和决定其衣食住行。在照料和教育被监护人时,要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不能采取有损其尊严的教育措施,特别是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等。

  其次,在财产方面,“拼养”的时候,委托人可能将自己孩子的一些贵重玩具等财产一并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不但要照顾好小孩,还要妥善保管这些财物不受损失。

  再次,代理被监护人的行为,但是由于这种代理被监护人的行为往往不全是职责,而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受托人要本着为被监护人利益,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之内进行。

  如果小孩在受托人监护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则按照法律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6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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