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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房产份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15:30  法律与生活

  孩子的房产份额

  文/贾明军

  老同学的电话

  2009年1月15日上午,我接到一位老同学的电话,她说有个亲戚1月13日刚刚办理完离婚手续,结果在2009年1月14日接到法院的传票,要在2月16日开庭,并同时附有房屋查封裁定。该案形成的原因是同学亲戚的前夫在外借债,现在债权人要求亲戚一起归还。

  我一听就知道,肯定是夫妻一方隐瞒另外一方在外借债,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我问她金额多大,她说本息合计107万元。我表示需要看到具体案件材料才可以下定论,并约她第二天进行面谈。

  第二天,我的同学带着她的亲戚黄红过来了。原来,黄红与前夫孙立天在英国读书时是同学,2006年在英国结婚。2007年一起毕业回国工作,双方育有一子取名孙国。

  然而,天公不作美。一年以后,蹊跷的事情发生了:丈夫孙立天像着了魔一样,经常半夜偷偷发短信,洗澡时也把手机带在身边。女人天生的细腻和敏感让黄红意识到了危机,在这个浮躁的社会中,在情感交错的城市里,黄红只想到了一种可能——情感的背叛。

  她是个聪明的女人,想办法得到了丈夫的手机密码,查询并调查得知,丈夫自2007年10月开始,确实与一名离异女人关系暧昧。

  她也曾试图在黑暗中抓住丈夫的心,然而丈夫却如释重负地承认自己确实有外遇、并与第三者生有一女。更让黄红伤心的是,丈夫竟然把出轨的责任推到自己身上,竟然狡辩说,之所以有外遇是因为黄红冷淡他。

  一番话如同晴天霹雳打在黄红心头。没有感情的生活、欺骗中的婚姻,还有维系的必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财产分割

  既然离婚,财产分割成为焦点。黄红突然想到,2008年10月16日,孙立天要求黄红将双方一起购置的、登记在双方及儿子孙国三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公证给他和孩子所有,属于孩子的份额由他监管至孩子成年,原因是去银行贷款做生意方便,免得总麻烦黄红去签字。对于丈夫,黄红还是很信任的,没多想就同意并做了公证,但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想到这件事,黄红不由心中暗急,她自己也不知道公证这件事对自己财产分割有多大的不利。

  黄红没有精力再与这个负心的男人周旋,随即提出离婚并要求房子归孙立天、其余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归自己、孩子由自己抚养的离婚条件。

  孙立天感觉妻子的要求并不过分,于是答应了。本想过太平日子的黄红没有想到离婚的第二天就收到法院的信函,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束手无策的她只得求助律师。

  听完她的讲述我明白了,债权人是想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问黄红是否知道前夫借钱的事情以及钱款的资金流向,她痛苦地摇了摇头:“我完全不知道,他是背着我干的。”

  第二天,我安排黄红给孙立天打电话,并做好录音。电话接通后,一谈到借钱的问题,孙立天就极不耐烦地说:“这个与你无关,我自己处理。”随即挂掉了电话。

  黄红面露难色,我告诉她不要气馁建议她继续打。电话再次拨通了,“不是说了吗,和你无关,干嘛又打给我!”

  黄红强压着火气,“我不是这个意思,我是关心你一下,毕竟人家也把我告了,我还不知道呢,那你为何当初借钱不和我说呢,这个钱去做什么了?”

  “你放心这笔借款不用你还,当初借钱不让你知道,现在还钱自然不用你处理,我当初骗他们我有一笔海外遗产,他们才肯借给我的。”听黄红没有要吵架的意思,孙立天多少有些不好意思。

  黄红又问了一遍,“你确信跟我无关你自己承担吗?”

  “是的,肯定不会拖累你的,这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全部谈话都录下来了,这为我们私下交涉和应对庭审增加了一个重要筹码。

  之后,黄红得知孙立天不会亲自去开庭,但聘请了一位律师。我建议黄红把对方的状况摸清楚,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我让黄红再次联系孙立天并获取他律师的电话。电话拨通了,另一端的声音透着傲气,“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的当事人当然要承担责任!”

  看来我要进一步探探对方的口风,“你的当事人说过,债务是他自己借的,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我们要依照法律行事,是夫妻共同债务就要共同承担。”对方的态度依旧那么生硬。

  我让黄红再次电话联系孙立天,不同的是这次态度强硬,质问他为何出尔反尔。电话拨通,孙立天明显受了“高人指点”,态度非常好,但谈话内容却与上次大相径庭,“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要和我一起偿还。”

  黄红一听,急了,说道:“上次通话内容我已经录音的,你休想反悔。你要真敢这样害我,以后别想看见孩子!”

  虽然法律赋予孙立天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他知道自己本身就对不起黄红了,再这样恐怕以后看孩子真的会成为一件麻烦事。另外听黄红说有录音,他自然心虚,知道耍赖不是办法,于是赶紧说:“和你开玩笑的,别当真。”

  终于让孙立天顺着梯子爬上屋了,接下来就是债主那头了。

  上屋抽梯

  2月16日,我和黄红准时到了法院,第一被告孙立天果然未出庭,而原告债权人胡兵也没来,两方都是委托律师出庭。原告律师的陈述果不出我所料,认为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一起承担。第一被告孙立天的律师承认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是原告诉称的107万元,而是80万元,同时也承认该笔借款黄红不知情。

  轮到我方答辩了,“该笔债务我方当事人不知情,至于被告是否借款以及借款金额我们根本不知道,目前两被告已经离婚,不排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的可能……”

  陈述结束时,我向法庭出示了双方婚姻解除的证据及之前的电话录音。随后,我要求原告出示借款的资金流水,但原告说大部分是现金交易。

  当法官问及是否同意调解时,我立场坚定地说:“调解只能原告和第一被告调解,我方未享受借款利益故不同意调解。”既然无法调解,法官只得宣布休庭。

  庭后我主动与原告律师沟通,告知他我方当事人没有什么财产,唯一一套房子也在离婚时给了第一被告,我说此话的目的旨在将原告的注意力转移到房子上面。“如果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话,我方肯定要上诉,那样拖延的时间会更长。”原告律师只是看着我点头,一句话也没说。

  5天后,我觉得火候差不多了,便打电话给原告律师,我们彼此都很客气。

  我开门见山地说:“等着判决出来,再经过二审,从我当事人这里执行到钱款有两个问题,其一比较难于执行,因为我当事人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钱款;其二周期太长,对原告没有好处。要想尽快拿到钱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拍卖房屋,而现在房子中属于黄红的份额已经归第一被告了。”

  我的话很客观,原告律师基本赞同。当然,我这样说的目的是在维护我当事人的利益,为原告安置“梯子”,使他明白要想尽快拿钱只能去拍卖房屋,而房屋掌控在第一被告手中,若他们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节约诉讼时间。

  原告果然顺梯上屋,于2月27日与第一被告自行到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第一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86万元,原告放弃了对黄红的诉讼请求。

  事后,孙立天果然未按时还款,胡兵遂请求法院执行房屋。到了执行阶段,我再次接受黄红的委托,代理其子孙国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中属于孙国的份额不应被执行,这是他们均始料未及的。该房屋的评估价为88万元,本以为可以一步执行到位的原告这时方知中了“上屋抽梯”之计,但再想把黄红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已无力回天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0年6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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