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案件,并“依法送达”了终审判决。可是直到2010年,该案中8名诉讼当事人也没有收到这份判决书。而且在他们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该案被“生效”执行了
法治周末记者 薛子进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终审判决,“送达”时间历时4年半,可至今,仍没有送达到诉讼当事人手中。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个终审判决还“生效”了,并且被执行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必须送达给当事人,终审判决必须经过合法程序送达给当事人才能生效。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国的各种诉讼法都对判决送达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邱火根是江西省新余市欧里镇栗山村人,曾是贵州一座煤矿的股东。2005年,邱火根在贵州当地打了一场“买卖合同返还财产纠纷”的官司。贵州两级法院在当年就已经审理完此案,可是他至今也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
没有收到判决书的还有杨志平、习火根、李水保、邓小保、李财根、张圣根、温敏7名股东,他们都是该案的诉讼当事人。
是法院没有送达还是当事人不收?抑或是其他人为因素?背后到底有多少“让人不可思议”的事?
2010年6月27日,《法治周末》记者在新余市采访到了4位此案涉及的当事人。
判决书4年半仍未送达
看到记者手中的终审判决书复印件,李财根、邱火根、杨志平、邓小保4人都非常肯定地回答:“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这份六盘水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今天是第一次见到。”
为了慎重起见,邱火根和李财根(法院判决书中笔误为李才根)还当场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与判决书上人名住址相对照,证明他们是此案当事人无疑。
从李财根等4人的叙述中,整个事情才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
2002年4月,贵州省水城县的龙怀亮等人与周传龙签订了一份《怀亮煤矿产权、经营权转让协议》,将该煤矿的全部产权及生产经营权转让给周传龙,转让费42万元,双方已按实际约定转让完毕。
2003年5月,周传龙又与其他合伙人将煤矿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西省新余市的邱火根、杨志平、李水保、邓小保、李财根、习火根、张圣根、温敏8人。邱火根等8人支付了350万元煤矿转让费,并投入资金搞生产。
2004年,因煤炭价格上涨,煤矿原有者龙怀亮心有反悔,便起诉周传龙及邱火根等8人,请求法院确认周传龙与邱火根等8人签订的煤矿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将采矿权返还给自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上述转让煤矿协议无效。基于法院的判决,周传龙只好与邱火根8人达成协议,收回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及全部财产所有权。
2005年,龙怀亮再次起诉周传龙及邱火根等8人,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返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及采矿权,移交煤矿的证照及相应的手续。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六盘水市中院于2005年12月8日终审判决:周传龙及邱火根等8人返还龙怀亮该煤矿及煤矿的采矿权和相关证照。
邱火根等8人在此案中一直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是此案必然的当事人,法院必须向他们送达终审判决书,否则该判决无法生效。
可是,邱火根等8人至今没有收到六盘水市中院的终审判决,那么法院把判决书送达给谁了呢?
“有没有江西人在这里?”
邱火根透露了一个信息。不久前他才打听到,当地法院把判决书“送达”给了一个叫习秋根的新余人。
《法治周末》记者之后了解到,习秋根是江西省新余市欧里镇白梅村人,2005年至2006年正在涉及诉讼的贵州水城县怀亮煤矿当电工。
今年6月底的江西正处于防洪抢险中,新余市也是大雨滂沱。几经辗转,《法治周末》记者终于找到了“拿判决书”的习秋根。
习秋根承认是自己帮法院接了判决书,而且没有交给邱火根等人。他非常详细地回忆了当时的情景:
2005年12月底的一天,法院的人和当地派出所的人来到煤矿。法院的人进了矿就大声问:“有没有江西人在这里?”当时只有习秋根一个是江西新余人在矿上干活,副矿长秦文学就大声地叫:“秋根,有法院的人找你。”
习秋根现在说起当时的事还有些后怕:“我放下手里的活就跑了下来。法院的人说,你帮我们把这7份判决书带给新余的老板。我没有多想就接过了7份判决书,可是法院的人还让我在一张纸上签字收到。他们是挎着枪来的,我是外地人心里害怕不敢签字。法院的人就叫副矿长秦文学签了字表示收到了判决书。”
没多久,习秋根就回家过春节了。
他对记者再三表示,当年确实带回7份判决书。但是煤矿的老板早已不是新余人了,后来又换了老板,况且有的新余老板还不知道在哪里,送判决书这件事就忘了。
春节后习秋根回到贵州煤矿,法院和副矿长秦文学也再没有问过送判决书的事。经过几次搬家,习秋根说已经找不到那些判决书了。
此案被告周传龙的律师严端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材料,印证了习秋根的表述。
这是一份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文书正是那份2005年12月8日下达的终审判决;受送达人是邱火根等8人;送达地址为本市;但是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而在代收人栏中有秦文学的签名;送达时间为2005年12月26日。
秦文学特别在备考栏里注明了一段话:“本人怀亮煤矿副矿长,我负责通知习火根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律师严端生说,邱火根等8人都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属于公民,不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书必须直接送交诉讼当事人,如本人不在也只能交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秦文学、习秋根两人既不是此案当事人,也不是邱火根等8人的诉讼代理人,更不是他们的家属,因此秦、习两人根本无权签收和送达判决书。
贵州省水城县与江西省新余市两地相隔很远,邱火根等8人又不在水城县当地,这应该属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严端生对记者说,虽然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非常明确,可是,六盘水市中院在这次终审判决书送达的一系列做法却令人吃惊:一不委托其他法院送达;二不按照判决书上的诉讼当事人的地址邮寄;三是极为草率地把判决书交给了两个与本案无关的人,而且很荒唐地一人签收,一人管送,事后又不过问是否送到;四是习秋根“代领”了7份判决书,可是此案却有8名当事人,说明还有一份判决书不知“送达”到什么地方去了。
说到这次奇怪的法院送达,习秋根讲了一个细节:法院交给他7份判决书时根本没有核实他的身份,没有看他的身份证,也没有留下他的电话联系方式以便送达后核实。习秋根当时还下意识地闪过一个念头,如果我是冒充的新余人会怎样?
六盘水市中院如此送达,直接造成邱火根等8名诉讼当事人至今还没有收到那份4年半前的终审判决书。
何以不选择法定送达方式
六盘水市中院为什么不选择法定的送达方式,而如此着急采用这种奇怪的送达方式?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0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国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意见中明确规定:“本意见施行之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终审判决书的时间是2005年12月26日,送达时间距该“意见”生效日期只有短短的6天。由此看来,2006年1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此之前生效的案件判决不适用“意见”,在此之后生效的案件判决则适用。
有法律人士分析,如果通过邮寄或委托的方式送达判决书,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几百里山路到省会贵阳,经过江西南昌再到新余,最后再送到边远村镇的当事人手里,时间确实紧张。倘若当事人和同住成年家属外出,倘若洪水冲毁道路等原因,只要有一个当事人收不到判决书,这个终审判决也就不会生效。
严端生律师透露,此案如果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生效,“意见”中的一些新规定对“败诉一方”的周传龙和邱火根等人是非常有利的,终审判决的结果很有可能会不一样。
为什么8名诉讼当事人4年多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监察室的一名女法官答复《法治周末》记者:我们中院送达没有问题,有旁人可以证明,同时我们也给省法院写了调查汇报,你可以到省法院了解情况。
在贵州省法院宣传科,一位工作人员经过请示后很客气地告知《法治周末》记者,调查汇报属法院的内部材料,你还是到事发当地的六盘水市中院采访更清楚。
8名诉讼当事人至今没有收到终审判决书,这个判决是否生效?该院急于送达是否真与“意见”的生效日期有关联?记者没能从法院方面得到证实,但是该法院作出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却不由得引人联想和深思。
周传龙作为此案的被告,收到“终审判决书”后始终误认为判决已经生效。多年来,他一直不服,但只能依照法律程序不断地申诉。2009年8月24日,六盘水市中院给周传龙下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中驳回的一个理由:“该案判决是在《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实施之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为此,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基础,是确认这份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其实,贵州省三级法院都是按照“生效”的法律后果处置本案:
基于这份“生效”判决,本案原告龙怀亮将煤矿收回,再转让给水城县凉水沟煤矿,转让款868万元,龙怀亮已从水城县法院领取执行款257万元;
基于这份“生效”判决,贵州省法院立案庭口头回复:本案已过申请再审的时效,不予受理;
基于这份“送达”判决,邱火根等8名第三人想提再审请求,也会遭到同样命运。
有法律人士对此表示,法院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送达的裁判文书,诉讼当事人也没有依法被送达,裁判文书依法是不能生效的。可是,邱火根等8名诉讼当事人4年多没有收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糊里糊涂中,他们合法的诉讼权利却被“已送达的生效判决”剥夺了;他们的相关财产早已被法院处置了。
4年多过去了,收到判决书的周传龙和没有收到判决书的李财根等人,开始向贵州省法院监察部门投诉六盘水市中院这次奇怪的送达行为,要求确认这个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终审判决无效。
截至发稿,《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仍没有结论。
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能生效
宋朝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起案件主要涉及违法送达及其效力问题。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环节,判决书等诉讼文书依法送达之后,其法律效力才开始发生。送达应以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而未生效的判决书显然是不能当作执行依据的。
在本案中,邱火根等8人是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的判决书理应送达邱火根等人。
而根据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显示,判决书的受送达人是邱火根等7人,但送达回证的受送达人处并无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栏中有秦文学的签名,并注明“本人怀亮煤矿副矿长,我负责通知习秋根等人”。
秦文学、习秋根两人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是邱火根等人的诉讼代理人,更不是他们的家属,秦、习两人无权签收判决书。
此外,贵州省六盘水市同邱火根等人的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两地相隔很远,而且邱火根等人不在六盘水市当地,这属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按照民诉法规定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委托新余市法院送达,也没有按照判决书上当事人的地址邮寄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即判决书不能生效,该判决书也不具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效力。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送达行为,造成了以下诸多严重后果:
1、违法送达行为导致邱火根等8名诉讼当事人至今没有收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剥夺。
2、违法送达行为规避了本应该适用于本案的《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贵州省高院和省国土厅联合印发),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当事人因此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3、违法送达行为导致贵州省水城县法院以未生效的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进行执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这种明显的违法送达行为不仅侵害了本案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更加伤害了司法公正,最终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权威。
纠正本案违法送达行为的正确做法是: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的送达方式和程序将二审判决书送交邱火根等8人,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纠正执行中的错误。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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