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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洪水中救母时失踪续:见义勇为申请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5日04:12  红网-潇湘晨报

  本报湘潭讯  昨日上午,冯武炎拿着见义勇为申请书前往湘潭县政法委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希望能为自己的父亲冯和平申报见义勇为,湘潭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翁建培拒绝了他的申请。

  6月24日,在湘潭县石潭镇抗洪救灾中,冯和平救出一名83岁的老人罗静屏,在返回营救自己母亲的过程中被洪水冲走失踪,至今没有消息(详见本报7月13日A03版相关报道)。

  冯武炎在申请书中写道:在石潭镇宣传委员王杏元的安排下,冯和平等3人组成救援小组,在洪流中救出了83岁的老人罗静屏。3人返回营救冯和平的母亲时,途中洪水湍急,经过一番周折,3人被迫驾空船返回。他们向王杏元反映情况,王对冯和平说:“被困的是你母亲,你不去救谁去救!”冯和平、冯武炎等3人另外组成搜救小组,换船后再次冲入洪水中,不料撞上一个树桩,3人落入水中,冯武炎和另外一人侥幸逃生,冯和平被冲走后失踪。

  翁建培看过申请书后表示,冯和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翁建培翻开《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指着第五条说:“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翁建培说,冯和平是政府部门组织的抗洪救灾人员,与“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这一条件不符,因此不能算作见义勇为。

  记者向翁建培提出,在石潭镇政府向湘潭县政府提交的情况汇报中,石潭镇政府认为“冯和平同志的失踪是天灾所致的意外事件,政府不存在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冯家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一定救助”。由此可见,石潭镇政府并不认为冯和平是政府组织的救灾人员。

  翁建培表示,石潭镇党委副书记朱广武曾向其咨询冯和平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当时他就回答不属于见义勇为。翁建培坚持称,从冯武炎的申请书来看,冯和平是政府部门组织的救灾人员,因此拒绝了见义勇为申请。

  昨日下午,朱广武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只有救援船只的船主是政府组织的救灾人员,船上其他人不是政府组织的。朱广武坚持认为冯和平不属于见义勇为,其理由是:虽然冯和平先救出了罗静屏,但当时的主动权掌握在船主手中,救罗静屏并非冯和平的主观意愿。

  专家观点

  冯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范畴

  本报长沙讯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爱民在分析“冯和平救母失踪”一事后认为,冯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欧爱民说,《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由此可见,冯和平救83岁罗静屏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范畴,这点应该没有任何争议,对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应忽视。

  至于冯和平救助自己母亲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这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欧爱民认为,见义勇为的典故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合乎道德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不论从词义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冯和平救自己母亲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见义勇为。救自己的母亲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是一种最起码的见义勇为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救自己的母亲是否是见义勇为,必须首先澄清两个问题:儿子是否负有在洪水中救母亲的法律义务;母亲是否属于他人的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只是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儿子在洪水中救母亲至今只是停留在道德义务的层面。另外,从词义而言,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所有自然人,母亲应属他人的范畴。就此两点,认定冯和平在洪水中救母亲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龙源 实习生旷美春 石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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