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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主动补票被加收50%罚款 起诉铁路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0日17:49  红网-法制周报

  乘客主动补票被加收50%罚款  质疑铁路部门无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遇霸王条款状告铁路局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实习生 吕娜 麦元 文/图

  “虽败犹荣,我已经做好了失败的准备。”长沙市民黄平国坚定而冷静地表示。

  这位把自己的头衔印为“中国公民”的民间维权斗士,曾在一年之内发起了50余场行政复议和诉讼。这一次,因没及时补到火车票,黄平国被铁路部门加收了50%的票款(罚款),一气之下,他将南宁铁路局起诉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黄平国认为,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铁路部门无权单方面向乘客加收50%的票款(罚款)。他解释说,之所以向地方法院而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是对铁路部门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身份于一身的另一种挑战。

  这一主张,得到了被誉为“维权战士”的郝劲松等多位法律专家的认同。

  未购票登车的乘客

  7月15日,长沙市民黄平国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递交了起诉南宁铁路局的诉状。

  黄平国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一个月前,也就是端午节的前一天,他和朋友相约从长沙出发,到武汉去走访亲友。黄平国没来得及买火车票,便匆匆来到火车站,经过一番解释,火车站检票人员允许他进入车站内,上车后再补票。

  于是,穿过拥挤的人群,黄平国和朋友登上了从南宁驶往郑州的1628次列车。

  上车后,黄平国和他的朋友没能找到座位——不要说找座位,就是站的地方都不好找,只好和朋友站在两节车厢的连接处。

  列车驶出长沙站后,朋友对黄平国说,“老黄,去补张票吧!”

  面对拥堵的车厢,朋友马上收回刚才的提议。黄平国想,一般列车员会在进大站前检票,到时候补票是一样的,省却了在拥堵的车厢里挤来挤去的辛苦。

  过了好一会儿,黄平国发现列车已经抵达湘北大站岳阳,而列车员并没有过来查票,他自然也就没办法补票了。

  等列车再次驶出站台,黄平国走到列车员休息室问了一声,“什么时候可以补票?”列车员转过头瞟了他一眼,说“等下会有人来补票”。于是,黄平国又回到车厢连接处,继续抖抖索索地抽烟。

  几小时后,伴随着列车戛然停下,列车员开始大声地喊话“武昌站到了”。

  主动补票被加收“罚款”

  伴随着滚滚人流,黄平国和朋友下了火车,快走到出站口时,发现车站地下通道旁边有个补票处。于是,他拉着朋友来到补票处补票。让黄平国诧异的是,只要48元的火车票,却被要求缴纳74元。随后,黄平国仔细地查看了车票,发现基本票价的确是48元,但是加收了2元的手续费和24元的“加收票款”。

  “为什么要加收24元钱啊?”黄平国回忆,补票工作人员一边催促着其他人补票,一边不耐烦地说,“在车上没买票被抓住了,到这里来补票的都要加罚50%”,随后不再搭理黄平国。

  黄平国很气愤,“不是我不愿意在车上补票啊!”他随后发现有一名巡查的站务人员,专门查获没买票的乘客,于是挡住她质问:“我是主动补票的,又没打算偷偷出站,为什么要加收50%的罚款?”

  巡站人员回答“这是上面的规定”。随后,黄平国在她的指引下,看到补票处门外悬挂了一张被大幅放大的铁道部文件标语:对于上车后20分钟未补买车票的乘客,可以加收50%的票款。

  黄平国依稀记得,这个文件出台的时间为1997年。“铁道部文件”引发了黄平国的质疑:首先,这到底是不是铁道部颁发的文件?其次,1997年出台的文件,到今天是否继续合法有效?第三,根据民事合同法律精神,作为与乘客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是否有权力以文件的形式,规定铁路局可以加收乘客的票款?

  用诉讼讨要说法

  “我习惯于用诉讼讨要说法。”黄平国在武汉游玩了一段时间后,和朋友回到长沙的第一件事,就是准备起诉铁路部门。

  对于到底起诉谁?到哪里去起诉?黄平国说他考虑了良久,情况比较复杂。他手中持有的证据,仅仅是一张被加收50%票款的车票,以及在武昌补票处与巡查人员的一段录音,武昌火车站补票处张贴的那个文件,黄平国并没能在法律法规库中查询到。

  在经过多番思考后,黄平国决定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1628次列车所属的南宁铁路局。“如果我查明铁道部颁发了加收票款的文件,我会考虑追加铁道部为被告。”

  在此之前,黄平国研究了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起诉铁路部门的案例,其中包括起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败诉),起诉北京铁路局退票不开发票案(败诉),起诉北京铁路局购物不开发票案(胜诉),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案(败诉)。黄平国认为,郝劲松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铁路部门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身份于一身,在涉及铁路部门的诉讼中,铁路运输法院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这不符合平等的法律精神。

  于是,黄平国选择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站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大门外,黄平国坚定而冷静地表示,“虽败犹荣,我已经做好了失败的准备。”

  接过这位民间维权人士递过来的名片,记者赫然发现,其名片上印制的头衔为“中国公民”。再调查黄平国的维权史,发现其曾在一年之内,发起了50余场行政复议和诉讼,超过当年湖南省行政诉讼案件总数量的90%。

  铁路局:

  罚款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7月15日,当着《法制周报》记者的面,黄平国拨打了南宁铁路局的投诉电话“0771-2722842”。值班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旅客没有买票的做法,南宁铁路局是区别对待的:如果旅客并不是恶意逃票,一般只需要补买车票就可以了,但是对于经提醒后还不买票,或者是冒用学生证等证件购买折扣票,则可能被处以50%的罚款。

  该值班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旅客下车后,被武昌火车站处以“罚款”的事情,这不属于南宁铁路局的管辖范围,建议投诉人联系武昌火车站。当黄平国质疑,其手中持有的是1628次列车的车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乘客应当找该列车所属的铁路局讨要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不是我们的行为,你们补票的钱也到不了我们手里。”

  当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南宁铁路局。值班工作人员称,对于旅客下车后,被火车站处以加收50%票款的行为,这属于所在火车站的行为,与南宁铁路局无关,南宁铁路局管不了他们。

  随后,记者拨打了武昌火车站的值班电话“027-51164122”。值班工作人员张小姐称,从武昌火车站目前的惯例,不管是乘客主动到补票处补票,还是恶意逃票,只要是无票乘车,都要被处以加收50%的票价的处罚,这是符合铁道部的规定的;而对于所收取的全部票价款,武昌火车站上交给了其上级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对此说法,黄平国还是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他目前应当起诉南宁铁路局,由南宁铁路局出庭举证,如果证实武汉铁路局收取了这笔款项,他将追加武汉铁路局为被告;

  如果南宁铁路局举证,其行为依据是铁道部的相关规定,他则将继续追加铁道部为被告,对铁道部出台该规定提起法律审查,由法院判决该文件因违法而无效。

  经记者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其中第一条:“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专家:

  铁路部门加收票款值得质疑

  黄平国的行为,得到了多位法律专家的认同。

  这样的情况不仅黄平国一人遇到,很多乘坐火车的人都有补票被罚款的遭遇,甚至个别车站加罚100%的票款。知名法律学者、曾经六告铁道部门的“维权战士”郝劲松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毫无疑问,铁路部门加收票款的行为,值得质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他也遭遇过同样的补票问题,在春节等客流高峰期,他和普通乘客一样,很难通过拥挤的车厢通道进行补票。

  相反,郝劲松认为,黄先生在列车上没补票,应当归因于铁路部门不能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为什么列车工作人员不能主动来为乘客补票?为什么要乘客通过拥挤的通道进行补票?这些都值得铁路部门反思。郝劲松同时表示,声援黄先生状告铁道部门的行为。

  对于黄平国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铁路部门的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持不同看法。乔新生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须由铁路法院管辖,所以,地方基层法院能否受理案件还是问题。但铁路法院的公正性,早已饱受社会各界质疑。

  针对此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尹建国认为,毋庸置疑,黄平国的行为应值得整个社会的推崇与赞扬,从诉讼本身来看,黄平国通过努力最终获得的,可能是不超过30元的赔偿。但是,他可能为此付出10倍乃至更多的代价——包括诉讼费用、差旅费用等,更不用说为此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尹建国指出,作为立法研究人员,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构建一种制度,来推进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诉讼制度,仅仅依靠公民的良知与斗志,这是远远不够的。社会需要构建一种制度,使公共服务的公益诉讼成为一种常态,使维权人获得的不仅仅是几十元的赔偿。尹建国表示,令人欣慰的是,即将在湖南拉开序幕的第二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其中就提出了关注“公共服务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有关“中国公民”黄平国状告铁路局一案,《法制周报》将继续关注。(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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