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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名存款忘了密码6万元取不出来了

  10年前,黄某化名沈某存下6万元,去年急需用钱时,才发现密码遗失,需要本人身份证支取,可不论黄某如何与银行交涉,银行仍拒绝支付。昨日上午,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黄某是某省直机关的工作人员,2000年1月31日,他用沈某的化名到某银行一储蓄所办理了两张定活两便定额存单,金额分别为3万元,共计6万元,存单上注明了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就在同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的银行储蓄业务实行实名制,但黄某并没有将这两张存单的存款人用实名更正过来。去年6月,黄某因急需用钱,想到银行还有10年前存的6万元存款。但由于时间较长,黄某遗失了密码,银行要求黄某出具存单户名的身份证,黄某无法出示,银行以存单户名和黄某真实姓名不符为由拒绝向黄某支付存款。黄某于是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6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黄某存款之时,银行并没有储蓄实名制的规定,银行方用现在的规定来约束之前的行为,是不合适的。”黄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具了2份证据证明黄某就是沈某,一份是黄某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黄某的曾用名为沈某,并出具了一份笔迹鉴定结论,证明沈某的签名和黄某是同一人。银行方代理律师则认为,曾用名的证明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出具,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曾用名的证明。此外,他认为虽然沈某和黄某的签名是同一人,也并不能排除是黄某代沈某存款的可能性。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武法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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