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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上诉讨14年赡养费 女儿称其有能力自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4:33  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李丽) 一名94岁的老母亲状告近70岁的大女儿未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法院判令大女儿把14年来的赡养费和治疗费补齐。老人的其他4个子女也一致认为:“大姐未尽到赡养义务。”大女儿为何会成为众矢之的?记者近日走访了这家人与他们的街坊邻居。

  老人告女儿讨赡养费

  7月27日上午,94岁高龄的张某在3个儿子和1个女儿的搀扶下,缓缓走上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3号法庭的原告席。因为听力不太好,张某委托二儿子莫平某作为全权代理人。被告席上坐的则是张某的大女儿莫某某和其代理律师。

  莫平某说,父亲1987年11月去世后,留下了新阳路某处私人房产给母亲。1995年清明节后,母亲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子女陪伴照顾,便召集了6个子女(4儿2女)开了个简单的家庭会,口头明确了6个子女的赡养责任:要求6个子女每月轮流照顾她5天,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补助费100元,医疗费用平均分担。作为回报,母亲把父亲留下的老房屋均分给6个子女。大儿子去世后,房屋共享权转由长孙享有。

  当时,6个子女接受了母亲的建议,并口头承诺,哪个子女做不到就必须退回房屋共享权。

  张某认为,这份口头达成的赡养计划,唯有大女儿莫某某没能按照承诺去做,未尽到赡养义务,遂要求法院判决莫某某支付从1996年6月到今年4月的赡养费和治疗费等共计2.4万元,今后每月还得支付赡养护理费200元。

  女儿称母亲有能力自养

  法庭上,莫某某的代理律师辩称,张某享受医保,每月有1000多元的退休工资,比莫某某还多出几十元钱,完全有能力自养。

  莫平某说,今年3月,母亲生病入院治疗,打电话让莫某某来看望、分担些医药费,她都不太愿意来,更别提分担医药费了。母亲一人独居的十几年里,他们老二、老三等兄妹4人轮流照顾母亲,隔三岔五给老人添置生活用品,每月不定期都会给老人50到100元不等的生活费,“大姐不但不给母亲生活费,还从母亲那里借了几千元钱去买股票。”

  张某的其余3个子女分别作为证人出庭,指证大姐对母亲关心少,没尽到赡养义务。二女儿说,有一次她回家碰上大姐和母亲在争吵,大姐让母亲卖了老房子,住到福利院,母亲被气哭。

  张某一方提交了8名邻居的证言,证明莫某某长期以来未尽赡养义务。莫某某的代理律师质疑,这份证据存在“互相串供”之嫌。

  莫某某也提交了一份她退休前工作的公司开具的证明,称其丈夫在1998年瘫痪后,她家庭困难,但她还不忘给母亲捎钱带物。这份证据同样遭到了张某一方的质疑,认为其工作单位根本不了解情况,如何能开出这样的证明?

  当天庭审结束时,双方都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女儿表示愿意协商

  8月1日上午,记者联系上张某的大女儿莫某某。说起与母亲的官司,她说都是二弟的主意,他们想联合起来不让她拥有母亲老房子的共有产权。她承认,她跟家里兄弟姐妹来往不多,但她还是会时常回去看望母亲,时不时会塞给母亲点零用钱,哪怕是她家里最困难的时候,都没有忽略过母亲。她本来有意接受调解的,但母亲那边不愿意,她也感觉无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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