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村民捡高尔夫球卖,一审被判三年,最终宣告无罪
401天牢狱 8万多元赔偿
因为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捡高尔夫球卖,腾彩荣曾被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经过抗诉、上诉、裁定、重审、抗诉、裁定的多轮法律程序,被羁押了401天的腾彩荣被宣告无罪,重获自由。昨日,腾彩荣的家属领到了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慰问金共8万余元。
2008年11月16日,腾彩荣被警方带走。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间,将高尔夫球场上的1249个共价值15513元的高尔夫球盗走。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腾彩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数额巨大的公私财产,价值人民币15513元,属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腾彩荣也随之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8月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2月20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腾彩荣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同年12月22日,腾彩荣从修文县看守所无罪释放,退了10000元的罚金。从羁押到释放,整整401天。
此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腾彩荣构成盗窃罪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今年3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无罪的原判。这一裁定为终审裁定。
今年4月6日,腾彩荣申请无罪羁押401天的国家赔偿金和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并要求修文县人民法院和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月16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共同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照2008年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11.99元,赔偿腾彩荣44907.99元,对腾彩荣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予以支持,但对其在错误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腾彩荣的妻子杨景兰致电记者称,昨日,家属已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领到50279.43元的国家赔偿金和30000元的精神慰问金。
作者: 记者 杨福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