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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老板未救溺水致死偷鱼者获缓刑 判赔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6日04: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调查:你如何看待水库老板未救溺水致死偷鱼者获缓刑,判赔25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窦丰昌 通讯员 杨明伟) 罗定市一名水库承包老板和员工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偷鱼,尔后双方发生冲突,2名偷鱼者船翻落水而死亡。

  8月16日,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谭伟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谭伟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向两名死者家属赔偿25万多元的损失。

  8月23日,被告人谭伟钦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事件回放:

  当地村民偷鱼引发争斗

  2009年1月,罗定市罗城街道老板谭伟钦与人合伙承包了泗沦镇小洞水库。承包以来,水库边泗沦镇昇平村的一些村民常来偷鱼偷虾。

  2009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谭伟钦与员工陈炎秋驾驶机动船在水库中巡查,发现该村38岁的黄沃伟、21岁的赖飞龙与60岁的沈福光正在偷鱼,于是,双方发生冲突。偷鱼的三人落水,黄沃伟和赖飞龙两人因水性不好而溺水死亡。

  原告:

  对方见死不救该负责任

  罗定市公安局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侦查,同日,谭伟钦、陈炎秋被拘留,12月15日谭伟钦被逮捕。而陈炎秋被罗定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而释放。2010年1月28日,罗定市公安局以谭伟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至检察院。3月5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黄沃伟、赖飞龙两者家属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共提出125万多元的经济赔偿损失。原告方及其代理律师提出:黄、赖的溺水死亡是谭伟钦、陈炎秋所造成的,并且见死不救。

  法院:

  被告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罗定市法院认为,谭伟钦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抢拖被害人赖飞龙手持的竹竿致对方翻船和被害人跌落水库中,在被害人跌落水后,谭伟钦就应负起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而谭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以致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最终因得不到救助而溺水死亡。

  罗定市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谭伟钦先前抢拖被害人手持的竹竿致对方船只翻沉和被害人落水的行为,与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溺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被告人谭伟钦的犯罪行为已造成被害人亲属经济上的损失,法院认定被告人谭伟钦对因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对于案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人谭伟钦分别赔偿138172.23元和117827.45元给被害人赖飞龙、黄沃伟的家属。另外,法院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律师:

  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对此,被告及其律师认为,被告根本没有与对方互相用石头、竹竿、木板等进行对打,而是遭到对方攻击而无奈抵挡而已。被告根本就没有抢到赖飞龙的竹竿并用力拖拉,而致对方的船撞上自己的船。铁壳船并未发现碰撞痕迹。

  此外,对于正当的防卫行为,被告对侵害一方不存在救助义务。而且被告不具备救人的条件。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与赖飞龙、黄沃伟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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