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益阳9月1日讯 (通讯员 熊江华)8月27日,湖南省益阳安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念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继续追缴被告人何念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31.06万元返还给受害单位。
2008年8月15日、11月25日、2009年8月11日、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何念龙利用担任安化县财政局南区财政所副所长兼安化县城南区建设公司会计之职务便利,先后持自己经手保管的单位银行转账支票将城南区建设公司信用社帐户上的公款190600元转到刘龙军和自己的帐户上。
2009年3月、2010年3月,被告人何念龙利用自己保管的单位印签私自到中国建设银行安化县支行购买了现金支票二本。并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先后22次利用这二本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城南区建设公司公款共计1220000元。被告人何念龙共计挪用公款1410600元,均用于购买彩票等营利性活动。案发后,被告人何念龙于2010年5月31日主动到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念龙的亲属主动退出赃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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