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医院称没责任
庭审中 被告申请对医疗争议进行司法鉴定
本报讯 (记者洪雪通讯员董利娟)新生儿出生不到一小时,即窒息死亡,其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称医院助产不当。昨日,在丰台法院的法庭上,医院称当时已经尽到抢救义务,没有责任。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8日,王女士到丰台某医院待产。医院将王女士收住入院后,因疏于对孕妇观察和护理,导致婴儿助娩出生后重度窒息。
此后,医院虽然对新生儿进行了新生儿心肺复苏,但仍没有抢救成功,婴儿于当天死亡。
尸检中心解剖认为“新生儿双肺内大量羊水吸入,导致新生儿窒息,呼吸障碍死亡”,从而得出结论“因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死亡”。原告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的疏于看护、术式选择错误和操作不当等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新生儿死亡和产妇身体受损。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被告医院辩称,新生儿父亲家族中有因胎儿先心病引产病历。孕妇入院后,医院即对其进行常规产科检查,并根据孕妇自身情况,进行胎心监护。
胎儿娩出后重度窒息,医院立即进行复苏抢救,并请儿科大夫协同抢救。医院复苏抢救及时得当,但因患儿病情危重而死亡。
医院对患者所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新生儿死亡这一后果与医院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无关,医院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新生儿死亡责任未分清之前,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均不予认同。
庭审中,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次医疗争议进行司法鉴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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