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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生遭拒录状告兰大续:法庭上要求恢复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0:00  兰州晚报

  本报讯 此前因故推迟开庭的因“诚信缺失”被拒录的考生滕汉昱状告兰州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一案终于在9月7日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滕汉昱坚持要求兰州大学恢复自己的研究生录取资格。兰大则认为此案事关教育公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以维护当前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诚实守信、以德为先的思想道德教育根本。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直击

  昨日上午8时40分,城关区法院门前聚集了包括央视、中新社在内的众多媒体记者和许多闻讯赶来参加旁听的群众。3台摄像机镜头对准审判区,因为备受各界关注的因“诚信缺失”被拒录的考生滕汉昱状告兰州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一案即将开庭。上午10时许,此案正式开庭。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兰州大学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考生网上报名材料、教育部录检网信息核查材料、考生本人填写的隐瞒不报其替考作弊违纪行为的《兰州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录取政治审查表》以及国家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等8组证据,以此证明校方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中认定考生滕汉昱因诚信缺失,该项考评不合格,故取消其录取资格的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在作出拒录决定后电话传达了本人,充分尊重了考生的知情权,并无不当。

  随后,滕汉昱的代理人针对校方出示的8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辩护人首先认为考生在网上报名材料的奖惩信息一栏中填写“无”合情合理,原告的作弊行为并非国家规定的处分内容,没有向校方刻意隐瞒违纪行为。其次,《兰州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录取政治审查表》是由考生所在的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填写的政审意见,与考生本人无关。其代理人还认为校方作出拒绝录取滕汉昱的决定后,未听取滕的自我陈述和申辩,属于行政程序不当。

  三大焦点

  焦点之一是否故意隐瞒作弊行为

  兰大代理人:

  2009年11月,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考了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在报名材料的“奖励处分”一栏,校方明确要求此栏的填写内容为“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纪处分结果)”。考生滕汉昱在此栏填写“无”。

  滕汉昱代理律师:

  考生并未故意隐瞒作弊行为,即便考生在该栏填写了“无”也未尝不可,因为替人代考的违纪行为并不能包含在“处分”一词的具体范畴内。

  对此,兰大代理人当即发表了不同看法,其认为滕的辩护律师对“处分”一词做出了狭隘的解释,而广义上来讲,在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内,替人代考被查出并被勒令次年不得报考是相当严重的违纪行为。考生对此隐瞒不报,填写虚假信息,就是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焦点之二是否政治审查不合格

  滕汉昱代理律师:

  校方不能仅凭考生曾经有过替考作弊的违纪行为就认定其诚信缺失,而且以偏概全,否定该考生其他几项的政审考评。校方有滥用自主裁量权的嫌疑。

  兰大代理人:

  校方是根据考生在替考作弊事件之后隐瞒不报才评定其诚信缺失的,并非替考作弊本身。校方坚持认为滕汉昱诚信缺失就可以作为政治审查不合格拒录该生的理由。

  焦点之三拒录程序是否合法

  滕汉昱代理律师:

  兰大作出重大的、对原告严重不利的行政决定,未听取原告的自我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合法,校方作为拒录依据的部分文件是教育部门内部文件,不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兰大代理人:

  校方作出取消考生录取资格的决定后,没有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学校要向考生出具不予录取的书面通知。由于国家高等教育考试的特殊性,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决定,校方作为考评依据的国家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等适用文件,符合本案中对考生滕汉昱的考量标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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