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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蒙冤入狱后被判无罪 奔走1年恢复警衔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0:18  法治周末

  张德斌认为,荆州市公安局在他的警衔恢复问题上所以如此消极,是另有隐情:他被判刑后,荆州市公安局把他的案件和前几年荆州市公安系统出现的警察犯罪案件编了一本书,名叫《警醒》,书的主编正是荆州市公安局的某位领导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发自湖北荆州

  50岁的张德斌,现在的身份很尴尬。

  他的工作单位是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现在治安大队上班。在外人看来他是一名警察,但与同事不一样的是,他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警察。因为,张德斌没有警衔,无法着警服,对外自然也没有执法权。

  六年前,张德斌是有警衔的,但一起错案使他不得不脱掉警服。

  一年前,错案撤销了,但他的警察身份一直被搁浅着。

  一年多来,为了彻底恢复警察身份,恢复他的三级警督警衔,张德斌不断向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反映、找新闻媒体投诉。

  在张德斌看来,这本来是一件极为简单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一些人要从中作梗。

  警察被抓警衔撤销

  6年前,即2004年8月3日上午,还未来得及吃午饭的张德斌,被洪湖市检察院渎职侦查局的工作人员带走,并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刑事拘留。

  张德斌被异地关押在湖北省仙桃市第一看守所。此时,他的身份是治安大队副中队长。

  张德斌被刑事拘留有其前因。

  据了解,2001年4月6日晚,洪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陈彬时扑空。3天后,即4月9日晚再次行动,将正在营业的陈彬抓获。同年6月28日,陈彬被判刑3年。

  对于刑警大队第一次抓捕扑空,洪湖市检察院的指控是,张德斌提前告知了陈彬“公安局今天有大行动,刑警队要抓你”,陈彬随即关门外出。

  事实上,张德斌和陈彬的确认识,而且有点亲戚关系。

  但2001年4月6日晚,此时的张德斌在哪儿呢?

  2000年5月5日,张德斌被下派到几十公里外的龙口镇派出所任副所长,代表治安大队“创人民满意派出所”。2001年3月8日回到治安大队,直到6月,其间没有安排职务。

  这期间,4月16日到6月1日,张德斌还到湖北省荆州市参加晋升警衔学习。

  针对洪湖市检察院的指控,张德斌认为,2000年5月到2001年6月,他未在公安局参与任何查禁、打击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行动,根本不知道刑警大队要抓捕陈彬,自然不存在向陈彬通风报信的问题。

  在张德斌零口供的情况下,洪湖市检察院仍于2004年10月向洪湖市法院提起公诉。

  洪湖市法院采纳了检方的证据,但认为张德斌不具有查禁陈彬犯罪活动的具体职责,主体不合格,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最后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张德斌有期徒刑1年。

  张德斌当即上诉。

  他认为,控方证人的证言在时间和地点上前后不一,而且控方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其次,认定他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保密法有关秘级的规定。

  2005年3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

  随即,张德斌被“双开”。

  2005年8月,洪湖市公安局撤销了张德斌的人民警察身份及三级警督警衔。

  错案被纠“双开”被撤

  2005年8月2日,张德斌出狱。此后他走上了申诉之路。

  张德斌说,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均未查实他是如何知道“刑警队要抓陈彬”这一消息来源的,也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他向陈彬泄露了这个消息。洪湖市检察院指控他用电话通风报信,却又没有电信部门的查询记录。

  在荆州中院驳回其申诉后,张德斌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北省高院裁定荆州中院重审。2009年3月27日,荆州中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两次判决,宣告张德斌无罪。

  再审判决认为,从再审认定事实看,没有证据证明张德斌知道抓捕陈彬的事实,而且认定其泄露国家秘密的直接证据仅有陈彬和另一人的证言,但二人的证言在张德斌泄密的时间和方式上不尽一致。

  既然是错案,且错案已被撤销,洪湖市纪委、监察局随即也就撤销了对张德斌的“双开”处分。他的党籍和公职很快得以恢复,2009年10月洪湖市公安局把他重新安排到治安大队上班。人事局也恢复了他的公务员身份。

  突来的横祸,屈辱的刑罚,让这位有着30年警龄的老警察遭受了身心的双重打击。但迟来的改判,“双开”的撤销,又让他多少感到些许安慰。

  然而,警衔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警衔难复另有隐情

  事情出在荆州市公安局。

  张德斌认为,既然是错案且已被撤销,他的党籍和公职及公务员身份都得以恢复,那么,恢复他的人民警察身份及三级警督警衔,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洪湖市公安局也认为理应如此。于是,两次向荆州市公安局打报告,“呈请上级公安机关恢复张德斌的人民警察身份”。但材料到了荆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就被压了下来。

  荆州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有关内部规定,张德斌达不到恢复人民警察身份的条件。

  荆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高友宁和组织科科长张德黑,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向记者出示了公安部政治部2007年给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关于某位同志恢复人民警察警衔问题的批复。

  批复说:“人民警察因判处刑罚被取消警衔,经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且无相应违纪行为,确属冤假错案的,应当予以恢复警衔;虽经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但存在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纪行为,或者因主观过错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恢复警衔的手续。”

  高友宁认为,刑事案件虽然撤销了,但并不等于在这个案件中张德斌没有违纪的地方。

  但是这种说法是来自于揣测,还是调查结论?如果是调查结论,有无纪律处分?

  洪湖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徐述才和纪委书记喻培寿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洪湖市纪检部门和公安局在张德斌改判无罪后,从未重新给予他其他的党纪政纪处分。正是基于此点,他们才向荆州市公安局打了申请报告。

  张德黑还说,就张德斌的这个问题,他们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作了口头汇报和请示,公安厅政治部认可他们的做法。

  在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公安厅新闻办一名工作人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政治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在外忙于其他公务,一旦上班即与记者联系。

  但截至发稿,公安厅政治部的同志也未与记者联系。

  另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对张德斌的反映,湖北省公安厅领导曾作过批示。

  关于恢复警衔的规定,记者查阅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发现对警衔的授予、晋升、取消等问题规定详细,但对警衔被撤后如何恢复则语蔫不详。比如,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刑罚、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但张德斌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取消警衔政工部门要逐级上报,那么恢复警衔政工部门自然也要逐级上报。荆州市公安局应该把洪湖市公安局的申请呈报省厅,没有权力把文件压在那里自作主张。

  张德斌认为,荆州市公安局在他的警衔恢复问题上所以如此消极,是另有隐情:他被判刑后,荆州市公安局把他的案件和前几年荆州市公安系统出现的警察犯罪案件编了一本书,名叫《警醒》,书的主编正是荆州市公安局的某位领导。

  对此,北京一位资深律师表示,现在张德斌已被判无罪,他可以要求荆州市公安局销毁此书。如果荆州市公安局不同意,他可以提起诉讼。因为此书在一定范围内对张德斌构成了侵权。

  来源:法治周末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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