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4万元到底还没还?空口无凭 法院判“还钱”

  借款人邱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向对方打款4万元。几个月后,对方转给她3.6万元。

  邱女士认为自己归还了欠款;对方却表示4万元转账与借款无关,是为了办事,因事没办成自己退了3.6万元。

  最终,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邱女士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因为她无法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2008年4月10日,邱女士向曾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向曾借款4万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6月18日,邱女士向曾先生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存入4万元。9月3日,曾又通过该账户转账3.6万元到邱女士的卡内。

  去年,曾先生以邱女士未按期还钱为由将她起诉到法院。邱女士表示,自己在6月18日存入4万元,借款已全部归还。曾则表示,该笔款项与借款无关,是对方托自己办理其他事宜的费用,后因事情未办成,所以在9月3日自己通过银行转账将3.6万元还给邱女士,“未退还的4000元是因办事已支出,所以没还。”

  成华区法院一审认为,邱女士向曾先生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经向银行查询,确认曾在2008年9月3日转账一事,因此对曾主张的6月18日邱女士存入4万元与借款无关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判决邱女士还款4万元并承担逾期的利息。

  邱女士不服,向成都市中院上诉。她承认自己确实向曾先生借款,但在6月18日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归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审法院依照职权调取曾先生转入上诉人账户上3.6万元的事实也与此次借款无关。

  成都市中院调查后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2008年6月18日,即借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邱女士向曾先生银行卡上支付4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其偿还借款的行为。首先,邱女士转账至曾账户上的时间,并未到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其次,曾先生陈述此次划款为办理其他事情,后也还款3.6万元给邱。结合邱女士收到3.6万元的客观实际,法官认为能印证曾先生陈述的真实性、合理性。而针对曾的抗辩意见,邱女士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2008年6月18日转账4万与借款的关联性,邱女士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对曾先生“划款3.6万元给邱”一事,邱女士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和证据。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邱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成都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邱女士的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