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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 法院发人身保护令助其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08:44  新安传媒网
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法院发人身保护令助其维权
人身保护令 焦海洋/图

  南陵发出我省首张“人身保护令”,有效扼制“家暴”

  “我没想到会这样,闹得大家都知道。”曹女士说,自己和丈夫周先生相识于1999年,在别人的介绍下,两人自由恋爱,同年8月结了婚。第二年,他们有了一个儿子。三口之家生活得一直很好,她也觉得很快乐。

  但时间一长,丈夫周先生脾气开始变得不好,性情越来越跋扈。2009年11月,曹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在与一个女人通过电话打情骂俏,说的话很“难听”。于是,曹女士就劝说了几句。谁知,昔日温柔的丈夫竟将她痛打了一顿。

  此后,曹女士又因为家庭矛盾,多次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在每次遭受暴力之后,曹女士都会向110或者当地妇联反映自己的遭遇,然而一直都没有效果。

  日前,芜湖市南陵县的周先生,收到一份由该县人民法院法官送来的《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非常明确地写着,禁止他以后再对妻子进行殴打、威胁和骚扰。这是我省发出的首份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

  为了自己不再遭受家庭暴力,曹女士决定起诉离婚,于是她带着相关材料来到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立案的同时,提醒曹女士可以申请一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9月3日,曹女士提出了这项申请。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了解了案情和查看了曹女士提供的证据后,决定同意这份申请。

  “这些证据足以说明她的婚姻状况不和谐,常有矛盾发生,需要受到保护。”法官说。

  9月8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向周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周先生殴打、威胁申请人曹女士或曹女士的亲友。承办法官说,如周先生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人身保护令’发出后,效果非常好。”记者从南陵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周先生在收到该法院送达的“人身保护令”后,表示将按照裁定执行,不再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目前两人“和好如初”,曹女士也撤回了离婚诉讼。

  法院首发“保护令”申请过程不复杂

  南陵县法院是我省高院今年刚刚确定下来的能发“人身保护令”的13个试点法院之一。今年以来,面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现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并做了大量调研和准备工作,在全省13个法院进行试点。“旨在积累经验,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上寻求突破。”有关人士表示。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记者从省妇联获悉,我省2009年家庭暴力问题投诉数量较2008年有所增加,仅省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服务中心接访妇女儿童维权事项就达1800多件,“家暴”是一个热点问题。

  “申请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复杂。”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介绍说,当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后,保留如病历、照片和报警证明等,以此说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另外,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可达3个月至6个月。

  孙玲 本报记者 袁星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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