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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外出旅游时首先要对比三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9日12:21  山西新闻网

  案例:8月中旬,太原某大学教师王某与朋友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团。根据旅游合同规定,住宿是带独立卫生间的双人标准间。但旅游团到九寨沟后,双人标准间变成了简陋的木板房,更谈不上什么独立的卫生设备及其他设施,引起了众多游客的不满。王某认为,旅行社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9月,张女士携7岁的儿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3日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女士交纳大人旅游费680元,小孩450元,旅行社提供全程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导游服务。到达草原之后,旅行社却以儿童需要占用床位及座位为由,再次收取了80元费用。

  分析:诸如此类,由于旅行社擅自减少景点、增加自费项目、降低住宿标准、到达景点后多收费用等引发的消费投诉的案例,在节日期间、旅游旺季更是屡见不鲜,对此,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负责人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因此,旅行社降低住宿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其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属于欺诈行为,不仅应退还给消费者住宿费的差价,同时还应赔偿相同数额的违约金。

  提醒: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

  1.外出旅游时首先要对比三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资质良好、信誉度高的正规旅行社。千万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旅行社及宣传广告,尤其谨防“超低价”的忽悠陷阱。

  2.必须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合同中对旅游内容、费用、退团、合同变更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有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更要表达得细致清楚。比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的标准、交通工具的标准、餐饮的次数和标准、自费项目的安排、违约赔偿标准等等。

  3.旅游过程中购物要特别小心,尤其是对于贵重物品,如果无法明确鉴定其真伪、品质或不清楚其价值,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旅游点购物一定要索取购物凭证。

  4.如果游客在旅游途中出现的问题是由旅行社造成的,游客当时就要向导游反映,若协商不成,就要保留好证据,回来后可以向旅行社所属地的质监所提供发票、合同等书面材料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

  本报记者张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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