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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名男子性侵11岁男孩遭拒杀人灭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9日17:3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台州9月29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王先富 李艳芬) 浙江台州玉环男子冯建军性侵11岁男孩不成灭口。9月29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裁定书,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家住浙江省玉环县的故意杀人犯冯建军进行公开宣判,随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现年28岁的台州玉环男子冯建军,曾因盗窃、抢劫和猥亵儿童二次入狱,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在对邻居家小孩进行性侵害遭到拒绝后,竟将其残忍杀害并藏尸自家床下。在深山老林中躲藏了7日7夜后,冯建军向围山设卡的民警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军因猥亵儿童遭拒,为防止事情败露而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围山搜捕难以逃脱的情况下向设卡的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自首质量不高;被告人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犯罪动机卑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具有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视本案具体情节,对其自首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冯建军提出上诉。2010年5月7日,浙江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冯建军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鉴于其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刑,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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