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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同学殴打患上精神分裂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2日14:49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谢亮)因在校期间遭同学殴打导致精神分裂,小洋(化名)的父母将蓝靛厂中学及3名打人学生诉至法院,要求校方和打人学生共同赔偿医疗费用3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一审判决蓝靛厂中学和仨学生共同赔偿小洋医疗费33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作出书面道歉,目前被告方蓝靛厂中学和3名同学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小洋原系蓝靛厂中学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受到小峰、小远、小佳(均系化名)3名同学的围殴。事发后小洋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性情发生巨大变化,经常无端发脾气,情绪越来越难以控制。后来竟然发展到摔东西、打骂父母、在家中纵火。2004年5月,父母迫不得已将小洋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患上精神分裂症。原告认为学校对于小洋被同学围殴的事件校方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事后进行妥善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小峰、小远、小佳的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小洋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虽然蓝靛厂中学对小峰、小远、小佳进行了处分,但未能注意到小洋的心理状态及学习成绩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亦未能对小洋进行有效心理疏导。同学的侵权行为和校方在心理指导工作上的疏失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考虑到小洋患病后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以及对其本人和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最后,法院判令蓝靛厂中学和小峰、小远、小佳共同赔偿小洋医疗费33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由蓝靛厂中学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向小洋作出书面道歉。宣判后,蓝靛厂中学和小峰、小远、小佳不服提起上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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