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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伪造签名将母亲房屋过户自己名下

  半岛都市报10月17日讯(记者高丽) 翟某伪造了母亲张老太的签名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拿着公证书将母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又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紧接着女儿将房子卖出。张老太连打了四场官司,撤销了三份房产证。随后,张老太又打起第五次官司,向女儿和公证处索要经济赔偿。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翟某赔偿张老太8万余元。

  年届九旬的张老太家住市南区。张老太诉称,2000年3月,女儿翟某伪造了她的签名和捺印,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公证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一份公证书,将张老太名下的房产公证赠与翟某。翟某又将房产赠与了自己的女儿,后来,翟某女儿将房子卖给了案外人韩某。据张老太说,她从来没有签过字将房子赠给女儿,为讨回房产,2004年起,她先后打了四场官司,法院先后撤销了三份房产证。张老太认为,公证处和翟某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利益,因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翟某未经张老太的同意,私自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依据该公证书将上述房屋转赠给自己的女儿以及自行收取部分租金。翟某的行为侵犯了张老太对房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此外,本案中张老太所主张的损失均是由翟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非公证处造成的。张老太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翟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老太赔偿经济损失84320元;驳回张老太对公证处的诉讼请求。(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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