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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对方电动车系盗窃所得冒充警察敲诈

  本报讯 (记者程培青)怀疑别人所乘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就对他人进行敲诈。10月26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史某在太原服装城旧货市场,怀疑被害人冯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系盗窃所得,便冒充警察敲诈冯某的小灵通一部及现金200元。同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史某身穿警服,到太原市五一路70号商贸宿舍被害人冯某的住处,再次敲诈冯某现金2500元。史某下楼后,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假执法证一个及手铐等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对涉嫌盗窃的冯某不是通过正常途径报案或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是进行要挟并索取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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