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11月1日电(通讯员 徐齐)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张建、刘志、刘叶军、汪金山、张雷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触犯刑法。近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建、刘志、刘叶军、汪金山、张雷一年到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0年6月23日晚23时许,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卢刚等人在处理刘叶军、刘志、汪金山等人打架案件过程中,张建、张雷未经允许进入城关派出所值班室干扰值班民警正常办案。民警卢刚劝说张建等人离开派出所值班室,张建不予理睬,反而质问民警卢刚“为什么不处理打刘叶军的人?”“这事怎么处理?” 且不愿离开派出所值班室,致使值班民警无法对案件进行正常办理。后来,张建等人进而围住卢刚进行推搡、撕拽,值班民警陈皖宁、驾驶员王明礼见状试图将刘叶军、刘志、汪金山等人拉开时,刘志勒住陈皖宁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刘叶军举起椅子砸中王明礼头部,随后张建、刘叶军、刘志、汪金山、张雷又一起对卢刚进行殴打,致派出所民警卢刚、陈皖宁,驾驶员王明礼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卢刚、陈皖宁、王明礼三人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建、刘志、刘叶军、汪金山、张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叶军、汪金山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要,是主犯;被告人刘叶军、刘志、汪金山、张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要,是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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