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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农民因猎杀销售国家珍稀野生动物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2日09:55  乌鲁木齐在线

  乌鲁木齐在线讯 (记者马婷 通讯员韩宝库)近日,因猎杀并销售国家珍稀野生动物,18名轮台县农民分别被判处两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当地林业保护部门将获赔62.5万元,最终上缴国库。 

  这起非法捕猎国家保护动物团伙案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宣判后,18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得到8名主要被告人所支付的62.5万元的赔偿。 

  这18名被告人都是轮台县农民,从2008年春天开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猎杀、收购、贩运和销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雪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北山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棕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制品,给国家的野生濒危动物造成极大的损害,社会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的指控中:被告人肖某收购并出售了4具雪豹尸体,2副雪豹骨架,一只熊胆,在自己收购的同时,他还指使他人进行收购、运输销售;木某猎杀1只雪豹、1只棕熊;吾某猎杀了2只雪豹;玉某、克某一同猎杀了1只雪豹,3只北山羊;阿某等人猎杀了1只雪豹、2只北山羊;艾某捕杀1只雪豹并收购、出售2具雪豹尸体;买某收购销售4具雪豹尸体和1只熊胆;马某收购并销售2只雪豹尸体。 

  在2010年1月8日,吾某、阿某、木某在现场交易时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18名被告中,11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余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从犯。 

  2010年10月,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因18名被告的认罪态度较好,所以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其中11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分别被判处10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7名从犯中一人免于刑事责任,另6人分获两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18名刑事被告在接受刑事处罚时,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八万元不等,另有9名被告要支付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金额达62.5万元,这些赔偿金将交由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局,最终上缴国库。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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