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记者熊博)患者突感胸闷、呼吸困难,送到镇上的卫生院抢救,却被告知得转送至县里的医院,又拒绝提供救护车转送患者,患者只得等120救护车赶来,不幸在途中去世。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以卫生院因未尽义务,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15000元。
今年6月3日,宜昌远安县荷花镇居民陈某突感身体不适,父母赶忙将他送往镇卫生院,该院医生诊断后认为,应送往急救室抢救。但陈某的家属不同意,坚持要卫生院提供吸氧设施,但医生认为此举不符合医疗规范,拒绝了家属的要求,建议将陈某转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
家属又提出,由卫生院提供救护车,将陈某送至县人民医院,但卫生院不同意出车。
家属只好一边拨打120呼叫救护车,一面自驾车往县里赶,与救护车会合时,陈某已死亡。
家属以荷花镇卫生院未尽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远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发病之时属重危病人,根据《职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院选择不将陈某送至就诊医院,也应当视当时的危急情形,对陈某负有相应的紧急治疗的义务。但卫生院未尽到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遂判决向陈某家属支付赔偿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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