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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让夫妻共有土地遭妻子起诉

  本报海口11月14日讯 (记者 聂元剑)丈夫将属于夫妻共有的两块地转让给了他人,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和第三人海南某公司告上了法庭。随后丈夫陈先生又将海口市政府和某公司告上法庭,称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造成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记者今天了解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丈夫告国土局违法过户

  陈世周在诉状中说,他于2008年10月27日与海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书》,约定将自己名下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九公里处北侧的8500.23平方米土地和灯楼坡30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对方,土地使用价格为1520万元。

  为了逃避缴纳税费,对方要求他再签订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是虚假的,价格为517.5887万元,土地受让人也变成了该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海南某公司,还将一份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空表让他签上自己的名字。陈先生说,他从来没有收取过第三人海南某公司的土地转让款。2009年底,他遭到家人反对后,向该总经理提出解除土地转让合同,并到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求,如果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就不予办理。但是,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没有履行认真核查职责,在他没有持本人身份证、没有亲自到场,也没有委托他人到场办理登记过户登记申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受理了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事宜,凭第三人冒用填写他姓名的申请材料给予受理。为此,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给第三人颁发的海口市国用(2010)第003254号《土地使用证》行为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应判令撤销。

  海口市政府回应程序合法

  海口市政府在答辩中称,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颁发给海南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通知书上“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受理通知书亲自到场领证”,是指土地过户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该受理通知书亲自到场领证,本案中申请人为第三人而非陈世周,所以国土局的受理过户行为并没有过错。

  海口中院中止此案诉讼

  海口中院在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裁定:中止此案诉讼。理由是,此前妻子已将陈世周与某公司告上法庭,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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