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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45分钟因窒息死亡 家属诉医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4:0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陈博 通讯员 刘妍)胎儿出生仅45分钟就因窒息死亡,张先生夫妇起诉接生医院航空工业中心医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医院代理人称医院诊疗无过错,且胎儿生后未有自主呼吸,不是独立的生命体,拒绝赔偿。

  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诉称,今年5月28日,航空工业中心医院给到预产期的李女士注射了催产素,次日下午李某下身大量出血。5月31日9时10分,医院为李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25分后胎儿出生但没有哭声。上午10时40分,医院告知胎儿重度窒息死亡。尸检结果是:足月胎儿因未建立起自主呼吸导致缺氧死亡。

  张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胎儿死亡。事后,医院也未及时向家属交代死亡原因。

  因此,夫妻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3万余元,此外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医院的代理人辩称,胎儿死因系先天呼吸道粘液堵塞,死亡应属不可避免,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胎儿娩出后,始终没有建立自主呼吸,不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没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张先生夫妇要求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医院认为张先生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近日,张先生夫妇已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朝阳法院将再行决定审理此案。

  ■ 说法

  胎儿权利需法院确认

  据一名长期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测》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何种情况下就算出生,学术界对此有3种说法:出生后自主呼吸说、出生后有心跳说和完全脱离母体说。法律界比较通用的是出生后自主呼吸说。该律师表示,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需要法院确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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