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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女生遭老师打后被确诊精神病 家长状告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04:58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 姚智 见习记者 师向东) 榆中县第四中学初二女生文文(化名)因成绩太差被老师责打后,精神受创而性情大变,经鉴定为三级精神伤残。文文的家长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9万余元。11月22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当场调解未果,将择日宣判。

  2009年9月25日,榆中县第四中学初二(二)班英语测验,14岁的女生文文只考了10多分。盛怒之下,老师孙某抄起被当做教鞭的木板在全班同学面前教训了文文,希望她引以为戒。但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自那之后,本就比较内向的文文性情发生巨大变化,暴躁易怒不愿再去学校。之后,文文被家长先后送到多家医院治疗无效后,于当年11月30日住进了兰大二院精神科。今年6月,文文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榆中县四中告上了榆中县人民法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认定,文文患病与老师的体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文文被鉴定为精神伤残三级。伤残鉴定做出后,榆中县第四中学对此次鉴定结果表示怀疑。今年10月,文文的家长又带领文文来到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做了二次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文文为应激性心理障碍,其患病与老师的体罚之间存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庭审中,文文的家长要求榆中县四中及英语教师孙某赔偿文文的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

  在当日庭审中,榆中县第四中学认为,孙老师的体罚没有对文文构成精神伤残,因此他们不能向文文提供精神伤残的赔偿金;此外,学校方面对文文的首次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以及相关费用也不会承担。而对于这两项之外的其他费用,学校表示愿意全额承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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