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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救落水同学溺亡 获救方否认救人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1:22  新文化报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李志刚) 今年6月,15岁的图们男孩小安勇救意外落水同学时,不幸遇难。可男孩身亡后,小安的父母却和被救男孩小刘的父母等3方对簿公堂。

  今年6月7日,小安、小刘等6名同学来到图们市嘎呀河边玩,可意外发生了,小刘在捡同学被水冲走的凉鞋时,不慎落入河边的沙坑发生溺水。此后,小安等同学下水施救,但小刘被救出后,小安不幸遇难。事发6天后,遗体才被找到。7月14日,小安救人的行为,被图们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并发放奖金10万元。

  可在此期间,小安父母到法院起诉了被救男孩小刘、采沙负责人李某和延边州水利局,要求他们进行经济赔偿。

  9月27日,图们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沙场负责人李某和延边州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的80%,共25.9万多元。同时,法院认为,根据见义勇为认定、小安和小刘的其他同学证词等,可以确认小安是为了救小刘才发生了溺水。而作为小刘法定代理人的父母不应为牵就孩子或者逃避责任,一味否认小安的见义勇为行为,但因能确定应由李某和延边州水利局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判决小刘不必对原告进行补偿。

  另外,小安父母对小安缺乏安全教育,对此事发生也有过错,为此由小安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不过,一审判决后,4方当事人中有3方提出上诉,只有被救男孩小刘父母并未提出上诉。昨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法庭调查。

  小安父母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对小刘及其父母请求赔偿的驳回判决,判决被救男孩小刘及其家属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补偿8万元。提出上诉的沙场负责人李某认为,沙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律师表示,事发沙坑是其他单位以前采沙时形成,并不在李某采沙作业范围内。延边州水利局也提出上诉,认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改判。

  惟一没有上诉的是小刘父母。对于小安父母等3方的上诉请求,小刘家属认为应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昨日,法庭调查结束后,小安的母亲杜女士情绪激动地说:“有没有良心?为救他们的儿子,我儿子失去了生命,他们竟然不承认救人的事实,这口气我们咽不下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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