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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除设施致居民5年无供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1: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淑玲)眼见供暖已两周,而西城区太平街8号院近百户居民仍盼暖无望。不少居民指出,因开发商拆除供暖设施直接导致大家面对第5个无暖的冬天。近日,他们提出将联合向开发商追讨损失。

  昨天,天气阴冷,太平街8号院李女士家虽然点着小煤炉仍凉如冰窖。“太冷了!”李女士称,在家里就裹

  紧大棉袄,出门就直奔家附近的超市,“超市里暖和,靠墙的位置还摆着一条长凳,我们院里几位老人总上那取暖。”居民王先生称,去年,他们家用电暖气取暖,不但效果不好,还花了三四千元电费,院里有十几户家有小孩的邻居,每到冬天便在别的小区短租房子居住。

  该小区至今仍有近百户居民处于盼暖无望的境地。据了解,8号院内有4栋居民楼,原是北京汽车修

  理厂总后勤部职工楼,当时部分住户买下产权,部分住户仍属集体产权。2005年,汽修厂将该院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集宏达房地产公司,拆迁对象就是该院集体产权的住户。公告出来后,院内部分集体产权住户签订了拆迁协议,近百户已购买了产权的居民至今尚未与开发商达成协议。

  昨天,该小区物业、供暖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表示,供暖管线已遭到严重

  破坏,重新安装供暖设施已不可能。“这几栋楼断水断电了,我们还能联系有关部门维修,停暖都4年了,再修管线恢复供暖几乎不可能。”居委会一负责人表示。记者一直试图与该院拆迁单位联系,但直至发稿未获回音。

  昨天,王先生等居民称,供暖设施属于居民共同使用,拆迁直接导致了大家4年无法供暖,一些居民正在联系,以向拆迁单位追讨供暖损失。

  ■律师说法

  供暖设施属业主共用业主可追偿供暖损失

  昨天傍晚,本报京华律师团成员、律师马传贞指出,《民法》和《物权法》规定,供暖设施为共用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予以拆除或破坏,“从法理上讲,哪怕只留下一户居民未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拆迁单位也无权拆除供暖设施。”

  马传贞称,该院住户可以联合起来向拆迁单位追偿供暖期因供暖问题带来的损失。“4年中,每个供暖季为4个月,院里有的住户在外租房子住,有的用电暖气、煤炉等采暖,其实际损失,均可找拆迁单位追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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