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牛玉强的妻子朱某想得到丈夫为什么要顺延刑期到2020年的答案时,监狱方面以书面形式给朱某作出了解释:保外就医期间到期后不积极主动返回;在社会上长时间不向监狱报告情况。
“我丈夫14年里一直在家呆着,哪里也没去。”朱某认为,丈夫从保外就医结束到被抓回监狱的十几个年头,都应该计算在执行的刑期里。“让我丈夫一个人承担了所有的责任”,是监狱方面在推卸责任。
同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之间出现了另外一种争论:牛玉强该不该继续为一条已经被废除了的刑法条文继续服刑?
妻子质疑
丈夫未逃监狱推卸责任
在收到关于给牛玉强顺延刑期的通知后,牛玉强的爱人朱某终于坚持不下去了。她找派出所、找最高人民法院、找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找到了司法部的监狱管理局,找每一个她认为能受理她丈夫情况的单位。
每到一处,朱某都会在进门之前把写在一张小纸片上的申诉内容再重新看一遍,生怕自己想说的内容有丝毫的差错,进而影响到丈夫的刑期。
按照朱某的看法,她认为自己的丈夫从保外就医结束到被抓回监狱的12个年头(保外就医2年),都应该被计算在执行的刑期里。
“我丈夫14年来一直在家,哪里都没有去过。每个月去派出所报到一次,北京市开什么会议或者是发生了什么案件,警察都会例行找我丈夫谈一次话。”朱某告诉记者,监狱更是没有来过人或通过什么手段联系过她的丈夫,丈夫几乎成了被监狱遗忘的人。
“怎么到现在却说是我丈夫自己未归,还上网通缉他。我认为这是监狱方面把责任推卸到我丈夫的头上。”朱某说:“现在为什么所有的责任都要牛玉强一人来承担呢?”
监狱答复
延期未归顺延刑期合法
在多个部门都未给出明确的受理意见后,朱某开始给新疆石河子监狱写信,以申诉书的形式向监狱反映自己的疑问。
2006年4月5日,新疆石河子监狱正式给朱某邮寄回来一份书面的答复。
在这份书面的答复中,监狱方面首先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的犯人延期未归刑期是否顺延的一个文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凡是在保外就医期满延期未归的,其延期的时间都不计算在执行的刑期内。
同时,监狱方面还在该书面材料中透露,监狱方面从1992年开始一直到1997年间,一直在用书信的形式通知北京警方将牛玉强“协捕”并遣返回监狱。随后监狱又从1998年到2002年期间,以“挂号信”的形式提请北京警方抓捕牛玉强返监,但牛玉强始终未返回。
无奈之下,监狱只好在1999年和2001年两次上网通缉牛玉强,最终派人在2004年将牛玉强抓获。
监狱方面认为:牛玉强对保外就医时间明确知道;保外就医期间到期后不积极主动返回;抱侥幸心理逃避刑罚;在社会上长时间不向监狱报告情况。基于这些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牛玉强顺延刑期是合理合法的。
警方说法
只能派人协助抓捕不了解通缉情况
根据监狱方面这份材料显示,牛玉强在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曾经多次向北京警方写信、发函,要求警方将牛玉强“协捕”,并通知监狱派人前来押解。但对监狱的这些信件和函件,北京警方却迟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更没有丝毫举动。
为什么北京警方会对来自新疆监狱的信函置之不理呢?记者走访了牛玉强家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并找到了当年主要负责牛玉强家片区的民警。
虽然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但是这名姓李的民警对牛玉强还是有印象的。但面对记者的“协捕”疑问时,这名民警给出了“我是后调到该警务区的,对通缉的情况不了解”的说法。
在采访该派出所朱姓所长时,朱所长则认为,抓捕牛玉强的工作应该是由监狱来执行的:“我们以前也曾经多次配合外省市的办案单位抓捕在逃人员,但我们都是协助配合。像牛玉强这个案子,应该是由监狱作为主办单位,他们牵头派人到北京来抓,我们作为辖区派出所只是派人协助抓捕。”
当被问到网上两次通缉牛玉强,并且牛玉强每月都要来派出所报到,这期间为何不对牛玉强实施抓捕时,朱所长也表示,自己是刚刚到这个所来的,对于此前的情况不了解。
记者调查
监狱通知书认定1998年保外就医仍有效
到底是监狱方面发出了书面的抓捕文件没被警方重视?还是警方的工作疏忽造成了牛玉强超过保外就医期限12年?
就在此时,记者得到了一份新疆石河子监狱于1998年11月25日签发的《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的存根(见左图)。
该存根的收文单位为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填发人”一栏有一个手写的“夏”字。
据介绍,这种通知书一般是由执行刑罚的监狱签发,收文单位为罪犯居住地的公安局或分局。作用是提请罪犯居住地的警方依法履行对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其考察主要是病情、有无新的违法犯罪及平日表现等内容。
这就意味着,新疆石河子监狱在签发这份通知书的1998年11月25日,依旧还认定牛玉强的保外就医合法有效,并且提请北京警方继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派出所证明推翻“擅自脱离居住地”说法
2010年11月29日,记者致电新疆石河子监狱,对牛玉强的案件进行了电话采访。
巧合的是,签署那份监督考察通知书并亲手办理对牛玉强网上追逃的监狱管教科的夏姓内勤恰好接听了电话,并对牛玉强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夏姓内勤介绍,牛玉强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多次发函并写信要求北京警方对牛玉强实施抓捕并移送给监狱,但是“牛玉强擅自脱离居住地,谁也找不到他,连派出所等部门都找不到他,这才于1999年和2001年两次网上追逃。”
在被问到为什么在1998年还在给北京警方发出《监督考察通知书》时,夏姓内勤介绍说,在1999年前,监狱向所有外地公安机关发出的都是这种格式的通知书,1999年以后才改为协查通报等发文形式。
然而奇怪的是,记者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了由牛玉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牛玉强自1990年保外就医至2004年4月30日收监,一直居住在本辖区,期间能够服从民警管理,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这份证明,监狱方面的“擅自脱离居住地”这一说法被推翻。
司法部规定
狱警失职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
朱某对丈夫牛玉强被顺延刑期的事情一直有着她的认识:要是真的执行司法部的那个文件,监狱方面是会承担责任的,他们为了不承担责任,就让丈夫把一切都担了下来。
朱某所说的那个“司法部的文件”,实际上是1995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一个批复。
1995年时,西北某地发生过一起罪犯保外就医未归的案件,监狱未积极主动抓捕,致使该罪犯超期多年。
司法部监狱局对该事件的批复是:确因监狱警察工作失职致使罪犯保外就医超过批准的,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有关追究失职人员责任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我丈夫14年里一直在家呆着,哪里也没去。监狱除了写信发函什么都没做,这其中一定有监狱个别警察失职的因素。只是现在他们让我丈夫一个人承担了所有的责任,对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结果,我不服!”朱某说。
观点交锋
●中国法学会张平
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
就在朱某还在为了丈夫的刑期奔走申诉的同期,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记者将采访牛玉强案件所得到的资料与北京多位法学专家或知名律师进行了研讨。
在研讨中,关于刑法已经取消流氓罪后,牛玉强是否还应该继续服刑的问题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并发生了激烈的交锋。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给出的观点是: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这一点在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张平解释道。
张平称,既然当初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并且判决已经得以实施。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的案件有错误,才可以撤销原判决。否则,原判决是一定要继续执行下去的,这就是罪刑初定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周泽
原审判决应撤销重审
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牛玉强案件原审判决应该撤销、重审。
周泽认为,在刑法已经作了修改的情况下,如何面对本案中牛玉强这样依据“旧法”被判了重刑的人,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
周泽认为,像牛玉强这样的情形,如果根据新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只需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而其过去已经被判处刑罚或判了较重刑罚的,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重新评价。依据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释放。如果根据现行法律仍然认定为犯罪的,则应该依据新刑法来进行定罪量刑。
“当然,这在目前的法律上可能依据不足,但却显然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否则,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周泽说:“我们一直在喊着罪刑法定,那就是所犯的罪和所服的刑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现在牛玉强服刑所依据的流氓罪已经不存在了,再这么不明不白地服刑下去,岂不是和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相违背嘛!”
进展
律师免费代理为12年讨说法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专业刑法律师指出,在牛玉强的案件中,监狱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查实,一些人可能会涉嫌职务犯罪,而牛玉强的那12年则应该被计算进入刑期。
最后,该律师表示,愿意免费为牛玉强代理,为其那监狱外面的12年讨一个“说法”。
本版文/特稿记者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