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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局收21万好处费后为企业谋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8日16:22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2月8日电(记者 李亚楠)在收受一家企业21万余元的“好处费”之后,洛阳市洛宁县农机局要求农民必须购买这家企业的农机具,否则不能享受农机销售补贴。目前,因涉嫌受贿、行贿,洛宁县农机系统4名工作人员和1名企业负责人已被批准逮捕。

  据记者了解,今年5月,洛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洛宁县农机局要求农民必须购买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农机具,否则不能享受政府农机补贴。

  洛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调查发现,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每销售一台农机即支付给洛宁县农机局2000元至4000元的“服务费”或“宣传费”。借洛宁县农机局的“东风”,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先后卖出71台农机具。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分别以“宣传费”、“三包服务费”、“机械宣传费”等名义支付给洛宁县农机局217300元的费用,洛宁县农机局还为此出具了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据已购买农机具的农民证实,他们的确在购机前与洛宁县农机局签订了一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购买农机具的农民)要在指定时间内到甲方(洛宁县农机局)指定地点购机。

  据介绍,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农民可在省域内跨县自主选择享受补贴的经销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洛宁县农机局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

  目前,通过洛阳市工商局与检察院建立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洛阳市检察院及时介入调查,今年11月中旬,洛阳市检察院已批捕涉案人员5人,包括4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和1名洛阳聚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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