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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疑妻出轨将其杀死焚尸 死缓经抗诉终改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9日04:40  京华时报

  2007年12月,猜忌妻子有外遇,男子吴某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事发后,因赔偿30万元这一酌定从轻情节,吴某获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接到死者家属的抗诉申请后,市检二分院连续两次启动抗诉程序,终将吴某送上刑场。

  近日,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主题论坛上,市检二分院披露此事。

  捕风捉影 新婚丈夫杀妻焚尸

  吴某1974年生于北京的一个干部家庭,从小老实厚道,但自尊心很强。

  2007年1月,33岁的吴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小他4岁、大学毕业后留京工作的湖南女孩小珊(化名)。相识3个月后,他们闪电结婚。

  婚后,小珊辞去了工作在家专职炒股。很快,家庭琐事使两人的感情由浓转淡,双方常因琐事争吵。

  2007年12月2日上午,从老家探亲回家的小珊看到家里凌乱,便火冒三丈。此前,因在妻子外出期间,吴某无意中发现妻子与一男网友的QQ聊天内容暧昧,怀疑妻子有外遇,吴某本想和妻子好好谈谈,没想到对方先吵了起来,吴某怒火中烧。

  小珊发完脾气后,进入浴室洗澡。此刻,吴某再也无法抑制心中的积怨。冲动之下,他找出一根电线,进了浴室,趁妻子不备,一把勒住了她的脖子,直到对方不再挣扎。此后,吴某把妻子抱到床上。在打扫完浴室后,吴某发现妻子还有一口气,便再次掐住妻子的脖子直至妻子身体僵硬。

  杀妻之后,吴某到三里屯雅秀市场买了一个大号的旅行箱,用来装尸体。随后,他开车到房山良乡一荒地里,用汽油焚尸灭迹。

  当晚,吴某回到家后接到了岳母从湖南打来的电话。岳母称要和她女儿通话,吴某回答说“她已经睡着了”。

  现场脚印 揭穿“未出门”谎言

  两天后,吴某向朝阳平房派出所报案称妻子走失。小珊的父母多次打电话没有联系到女儿,也从老家赶来北京。吴某左眼角的伤痕和房间里的玻璃碎片引起了两位老人的怀疑。尽管吴某否认和妻子打架,小珊的父母还是向警方反映了情况。

  2007年12月3日,在房山良乡附近一麦田里,警方发现一具被焚烧的无名女尸,尸体已高度炭化。经对小珊父母的生物物证鉴定,证实女尸就是小珊。根据小珊的父母提供的情况,警方怀疑小珊之死与吴某有关。

  吴某则向警方称,妻子12月2日从湖南老家回到朝阳区国美第一城的住处后,两人一直未出门。第二天早上吴某离家上班后,妻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

  在派出所,警方对吴某所穿的皮鞋进行了提取。经比对,这与焚尸现场提取到的脚印印迹相同。随后,警方又提取了吴某的指纹,发现与焚尸现场盛装汽油的水壶上的指纹相吻合。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吴某的灰色宝来车于12月2日晚到过房山,吴某显然在撒谎。看到警方出示的这些证据,吴某随后供述了一切。

  赔偿30万 一审获死缓轻判

  2008年5月,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份聊天记录不能认定小珊出轨,但鉴于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吴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吴某判处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

  2008年10月20日,小珊的父母来到市检二分院为女儿被害的案子申请抗诉,强烈要求将吴某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检方审查后认为,对吴某的量刑确有不当之处——首先,一审判决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为由,对吴某判处死缓,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实践中,上述酌定情节并不足以对吴某从轻处罚。

  因为经济赔偿只是酌定量刑情节。吴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吴某家人的赔偿行为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虽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被害人既没有明显过错,也不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更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

  其次,吴某杀妻后,向妻子家人谎称妻子离家出走,甚至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妻子失踪,属于心存侥幸,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综合全案卷宗来看,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被害人尸体,且已经在焚尸现场提取吴某脚印和指纹之后作出的。一审判决据此认为“吴某供述了犯罪事实”从而对其判处死缓的依据不足。

  两次抗诉 死缓终改死刑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检察官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2008年10月28日,市检二分院作出了抗诉的决定。

  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此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被害人小珊的父母又多次打电话给承办检察官,表示尽管吴某的父母向他们赔偿了30万元,但他们仍旧不能原谅吴某杀害爱女的行为。他们已向法院表示愿意放弃民事赔偿,并依法严惩吴某。

  不过,法院依旧判决吴某死缓。

  再一次接到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在事实及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再审后未改变量刑,罪与刑不相适应,也没有体现出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此外,被害人家属依然不服判决,并强烈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这说明吴某并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

  经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后,2009年6月,市检二分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抗诉。

  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建议改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

  最终,北京高院决定撤销原来的死缓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吴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针对吴某故意杀人案量刑畸轻,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经两次抗诉,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改判。

  今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某被执行死刑。

  本报记者 于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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