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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被同事传染乙肝后遭裁员 告公司索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0日13:44  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讯(记者 吴欣) 一名女子自称在就职期间感染乙肝病毒后遭公司裁员,遂状告公司提起索赔17万余元。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被同事传染乙肝遭裁员?

  提起诉讼的女子周某年仅23岁,2006年2月入职龙岗区某电子公司。2006年2月及2007年3月,坂田医院都给周某开具过“员工体检健康证”,显示乙肝表面抗原“合格”。2008年3月4日,坂田医院给周某开具的健康证显示她为“阴性”,结论合格。次日,周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品检员,公司安排她入住员工宿舍,与同事罗某同住一舍。

  2008年8月3日,周某到龙华医院检查,查出感染乙肝病毒。次年2月27日,公司向周某出具《裁员通知书》,称“因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裁员。同年4月29日,深圳康宁医院诊断周某患“分裂样精神病”。7月8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周某“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为此,周某提起诉讼状告公司,追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周某认为,2008年3月入职体检时,她一切正常,而公司在明知罗某体检结果为乙肝病毒感染,却仍安排罗某与自己住同一宿舍。直到同年7月自己才知情,而在8月自己就查出了感染乙肝。自己多次找公司要求治疗请假,结果公司不仅拒绝,还将自己开除出厂,进行精神打击和人身伤害,导致自己精神失常。

  一审时,电子公司称,根据相关凭证,周某既非乙肝患者,也不是病毒携带者。公司在2009年2月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实施裁员,周某的伤害是在合同解除后因自身心理和个人承受能力导致的。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7月,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同时规定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保护其隐私权。

  周某认为其感染乙肝是公司安排了其与患有乙肝病毒的罗某同住,但并未就此举证,而乙肝也不是与其工作相关的职业病,作为个人隐私,公司也没有义务将罗某感染乙肝的情况告知周某。

  同时,周某认为公司在自己患病后遭公司打击迫害,致使精神失常,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就此举证证明。该院一审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仅为部门规章,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即使有效,也是今年2月10日颁布生效,而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2008年。公司就算保护隐私权,也应该对其他人采取正确保护,要么安排罗某单独居住,要么告知周某真相。

  二审开庭调查时,法官咨询了双方调解意愿,双方代理人均为一般代理,都表示需要征求当事方意见。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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