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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意外死亡母亲讨公道32年后法院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1日12:58  华商网-华商报
郑长庚整理32年来的诉讼材料。 郑长庚整理32年来的诉讼材料。

  32年前,49岁的母亲徐瑞娥被一根从天而降的木头夺去了生命。32年后,63岁的儿子郑长庚终于等来了法院的传票……

  32年前母亲遭遇飞来横祸

  “我永远也忘不了那一天,从那根从天而降的木头夺去母亲的生命之后,‘幸福’二字就与我们一家绝缘了。”回忆起发生在32年前的那一幕,家在西安市南二环一小区的郑长庚一直强忍的泪水还是夺眶而出。

  1978年2月,郑长庚的父亲因为肺气肿住进了西安市第一医院,当年2月24日下午5时30分,他的母亲和妹妹到医院探望后准备回家,“当时医院的一栋楼房还在进行施工,她们经过从住院部到医院大门的必经之路时,一根大约两米多长的方形木头从高处掉下来砸到了我母亲的头上,妹妹也受了伤,现场的群众把她们送到医院急救室,等我赶到的时候却只看到了母亲的遗体,当时母亲才49岁”。郑长庚说,父亲意外得知母亲去世妹妹受伤的消息后,因为承受不住打击,一年后也离开了人世。

  当时,接到郑长庚报警后,南大街派出所的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经过公安碑林分局调查后,认定这起事故由施工方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全责。“但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直不承认这件事与他们有关,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传唤也从不现身。我往公安局跑了6年,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郑长庚气愤地说,为了给母亲讨个说法,1984年3月他将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到碑林区法院。

  4次开庭审理没有结果

  “把起诉材料递交之后,法院让我回家等消息,谁知这一等就是20多年,期间连法院的立案通知书都没有收到过。”郑长庚摇摇头无奈地说,刚开始的几年,他工作之余就经常到法院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每次法院的回答都是回去继续等待,后来由于工作原因,他去法院的次数没有那么频繁,不知什么原因,这件事情也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2008年,快到母亲去世30周年忌日的时候,我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又来到碑林区法院,贾院长听了事情经过后非常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这个案子,当年的5月13日正式立案。”郑长庚说,2010年6月,拿到碑林区法院传票后他激动得几个晚上都没睡着觉,“知道要开庭了,我80多岁的舅舅专门从河南赶过来参加”。

  2010年6月17日、7月8日、10月15日、10月25日,碑林区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此案。直到昨日,郑长庚还没有拿到判决书。“在法庭上,我要求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西安市第一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3.3582万元,并向我们赔礼道歉,但他们都表示自己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郑长庚说,诉讼时效和赔偿标准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就在记者快要结束采访时,郑长庚谈起了他的从业经历。他说自己最初是研制海军装备的,退休前一直在做公共安全技术研究,让他感到最具讽刺意味的就是,母亲在这样一起公共安全事件中丧命,自己却无能为力,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他没有听到责任单位的一句道歉。

  争论焦点

  1、时隔32年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郑长庚替母维权案延长诉讼时效是否是特殊情况呢?昨日,记者就此问题来到碑林区法院,该院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以非跑口记者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但记者从相关媒体报道中了解到,2008年碑林区法院接到郑长庚的反映后,曾组织专人对郑长庚所称当年所递交的诉状进行了查找,但未能找到。但根据郑长庚所说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研究后对此案予以特批,让他重新补齐材料正式立案。

  2、抚慰金标准如何确定

  时隔32年,发生在1978年的人身损害案,抚慰金的标准又该如何确定?

  郑长庚所列的赔偿要求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事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33582元。郑长庚说,198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表示,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民法通则处理。而“比照”的本意就是“按照、照着”。

  3、能否适用现在的法律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启明认为,1978年,法律在这些方面是存在空白的,根本无法可依。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施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才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以前发生的事情,能适用现在的法律吗?”雷启明表示,原则上不能,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以及当时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可以参考现行法律来进行判决的。

  “解释”的36条中明确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来源:西安晚报

  本组文/图 记者 王海鹏 李卓洋 实习生 张国涛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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