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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公司经理贪污39万行贿78万获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8日14: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陈文宇报道:17日下午,广东广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分公司经理邓聪强被广州中院以贪污、行贿两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查,邓聪强总计贪污39万余元、行贿78万余元。此前庭审中声称“贪污的目的是为了给员工发福利”的邓聪强,庭上表示对此判决没有意见。

  据了解,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邓聪强利用其担任国有企业广投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分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物业广联大厦的职务便利,指使办公室主任廖宇飚(另案处理)通过加大工程款、材料款或者虚构工程项目等手段,骗取广投公司公款1.1万元及广投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分公司公款49万余元,共计50万余元。在骗得的公款中,邓聪强将其中的39.4万元据为己有。

  2002年至2008年12月间,邓聪强为从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坪石留守处调动至广投公司工作,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多次送给广投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乔某、朱某,广东广业粤兴贸易发展公司经理林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78万余元。

  2009年3月12日,邓聪强投案自首,其后本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判处邓聪强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后邓聪强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广州中院庭审时,邓聪强表示自己不能接受被控贪污39万余元的罪名。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邓聪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套用50余万元公款的事实已经得到证实。其贪污公款的行为已经完成,后续处分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贪污罪名的成立。此外,邓聪强所贪污的财物大部分并没有用于公务支出,而是用于个人的行贿行为和笼络关系。故希望法院依法严惩。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邓聪强犯贪污、行贿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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