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法院判决自己有期徒刑八年不服,合肥版“山木”李仁贵在收到判决书后决定上诉。昨天下午,记者从瑶海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已经收到李仁贵委托律师递交的上诉状。
据了解,李仁贵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并且该案中小华(受害者)也存在过错。上诉状中称,小华当天下午4时30分来到他的办公室应聘,但李仁贵强奸并拍摄其相片的时间显示为当天下午5时32分至5时34分许。在这1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两人谈话内容没有体现。而李仁贵在法庭上曾供述,“他在对小华实施强奸行为之前,两人曾经谈论过价钱。”李仁贵认为,这个细节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量刑过重。
另一个上诉理由是:“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视频时间存在差异”。李仁贵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和检察院公诉书中对强奸小红(另一名受害者)的作案时间描述,与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显示的作案时间不一。据了解,起诉书指控李仁贵强奸小红的作案时间是8月7日中午,但是公安机关提取的照片显示的时间却为“2010年8月6日下午4时14分至15分”。与此同时,两人发生关系的视频时间也显示为2010年8月6日。上诉书中称,“8月6日的照片和视频不能证明李仁贵在8月7日对小红实施了强奸行为,只能证明两人曾经发生过关系。”
瑶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上诉材料收到后,法院不日会将该案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联文 本报记者 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