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记者 朱长河 通迅员 李晓刚/文 赖犁/图
沸沸扬扬的山木教育集团原总裁宋山木涉嫌强奸罪一案,有了一审结果。罗湖区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宣判,被告人宋山木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判处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之前报道称为“罗云(化名)”]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昨日,受害人刘某未到庭。宋山木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提出上诉。
指控强奸2女判决认定1单
宋山木现年46岁,其创办的教育集团(也称山木培训)在全国有多个分支机构。2008年,山木培训一名在山东的女员工李某某向当地警方报案,称被宋山木强奸。山东警方立案后,先后对宋山木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没有起诉宋山木。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包含了上述内容。
罗湖区检察院指控的宋山木另一宗犯罪行为,则是经媒体广泛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反响的涉嫌强奸刘某案。
罗湖区法院昨天的宣判中,只认定宋山木强奸了刘某,而关于强奸李某某的指控,则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投案但不算自首 获刑4年
据查,被害人刘某2009年12月底入职深圳山木培训,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在山木培训工作近5个月后,刘某提出辞职。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晚7时30分许,宋山木将刘某叫到他的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某,刘某还是不同意留下。于是,宋山木即提出要刘某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当晚8时许,宋山木开车载着刘某来到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某房间。进门后,宋山木叫刘某去洗脚、打扫卫生。期间,宋山木继续挽留刘某,并说自己很喜欢她,刘某再次拒绝了宋山木。于是,宋山木便开始对刘某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她脱下衣服。在刘某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宋山木仍对刘某进行猥亵,随后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被告人宋山木于2010年5月1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宋山木强奸妇女1名,量刑起点为3至5年,综合考虑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被害人没出庭 宋山木叫“冤”
据透露,被害人刘某现年仅有22岁,案发时还没有正式走出校门,正处于实习期,可谓涉世未深。遭宋山木性侵后,当天晚上,她便向其男友哭诉,其男友当即向警方报案。
在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宋山木刑事责任后,刘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宋山木赔偿她人身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9200多元。由于刘某后来与代理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律师费用没有发生,罗湖法院判决宋山木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205.87元。在昨天的宣判中,刘某没有出庭。
昨天,宋山木被带进法庭时,没有了以前的招牌式胡子,脸色灰暗灰暗的,看不出有什么表情。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十几分钟时间里,宋山木都显得比较平静。当法官问他对判决有没有意见时,宋山木说:“我冤枉!不服!”并当即表示要上诉。
□判决
关键
1
垃圾桶中
发现关键证据
此前,刘某曾表示“被强迫发生性关系时曾有血滴在床单上”,但司法鉴定证实在刘某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的床单上,未检出刘某的血迹。判决书显示,本案证明宋山木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的关键证据并不是床单。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刘某的阴道拭子及内裤卫生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刘某内裤卫生护垫斑迹上精斑与被告人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然而,这份关键证据却是在福田区福田大厦旁边的一个垃圾桶中起获的。
据介绍,受害人刘某被强奸后,出于厌恶情绪,当天晚上便把那件内裤和卫生护垫扔进住处附近的垃圾桶中。警方后来在垃圾桶中发现了这些物证。
关键
2
3000元是
交易还是补偿?
宋山木在供述中称,他喜欢刘某,并想和她进一步发展感情,刘某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的;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开口向他索要5000元,他认为这是性交易。
罗湖法院认为,以上说法是宋山木一个人的口供,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不予认定。
经查,事件发生后,宋山木还通过财务人员,向刘某的账户中多存入了3000元。法院认为这是山木培训对刘某工作的一种补偿。
另外,法院查明,直到案发当天即2010年5月3日,宋山木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之前,他只知道她叫“黄金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