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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杀害男友10岁女儿 被认定自首改判死缓

  杀害男友10岁女儿,并让前夫帮忙将孩子尸体藏在冰柜里……昨日,顾晶杀人案终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顾晶杀害无辜儿童,手段残忍,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遂依法改判被告人顾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林国栋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但未认定顾晶具有自首情节不当。遂依法改判被告人顾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林国栋的量刑和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

  宣判现场:两被告一直埋着头

  昨日上午10时许,顾晶杀人案在成都市中院第五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顾晶父母、受害女孩罗菲母亲等人均到庭参加了旁听。宣判全过程持续约20分钟,其间,站在被告席上的顾晶和林国栋均一直埋着头,全程没有说话。两人面对法庭并肩而站,整个法庭内,顾晶身上的橙色马甲,以及林国栋满头灰白的头发,让人印象深刻。“判被告人顾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读二审判决中对顾晶的改判时,被告席上的她仍然埋着头,看不出有太大的表情变化。不过,当宣判结束,法官要求法警将顾晶带下时,顾晶低头走了几步,随后抬起头,朝坐在旁听席上的父母望过去。她的父母立即坐直身体,头戴一顶帽子的顾晶母亲还忍不住朝女儿挥了挥手。几步之后,顾晶走到门边,在法警的押解下离开了父母的视线。

  案件焦点:自首情节被依法认定

  二审中,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顾晶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上。

  对此,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为自首。所谓“形迹可疑”,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行为人犯罪的任何证据和线索,仅凭行为人的神态、举止等不正常而认为行为人可疑,或者司法机关虽已掌握了据以推测其行为与某宗罪行有联系的一定线索与证据,但据此线索尚不足以合理地确定行为人就是实施某起犯罪的嫌疑人。

  本案证据表明,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5日接到罗翔关于女儿罗菲失踪的报案,以拐卖儿童案立案初查,未发现罗菲下落的线索。同月7日,罗翔又告知派出所民警其应绑架者要求到乐山市交赎金后失踪。民警在多方寻找罗翔下落未果的情况下,于同月9日凌晨0时许将罗翔之同居女友顾晶通知到新华西路派出所询问罗翔的下落。公安机关此时并未掌握顾晶的任何犯罪证据和线索,仅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反映或分析、顾晶在询问中的神态、举止不正常等情况认为顾晶形迹可疑,对其继续盘问时,顾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顾晶的供述和指认,找到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尸体。因此,顾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依法认定其自首。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该观点未获支持

  二审期间,顾晶辩护人曾提出:顾晶在作案前35天即2009年8月做过人工流产手术,因此可能存在产后抑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对此,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证明顾晶在案发前曾做过人流手术,但不能证明顾晶在作案时精神异常,更不能证明顾晶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且顾晶为实施犯罪购置新电话卡、诱骗罗菲离家时以大衣及口罩遮盖、杀人后又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尸体、掩盖罪行,其作案过程思维清晰,反应正常,无任何精神异常症状,其家族及本人亦无精神病史。因此,二审法院采纳了出庭检察员的意见,认定顾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早报记者杨琴 郑其

  案情回放

  被告人顾晶,女,1982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被告人林国栋,男,1980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顾晶与罗翔于2009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于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街租住房内。同年8月,罗翔之女罗菲(女,10岁,本案死者)到成都与罗翔、顾晶共同生活。其间,顾晶认为罗菲是其与罗翔感情上的障碍,遂产生杀害罗菲的念头。同年12月3日18时许,顾晶以带罗菲外出玩耍为由将罗菲骗至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路其另一租住房内,用绳子勒颈致罗菲死亡。同月4日,顾晶将罗菲的尸体装进一红色登山包内,租车将尸体运至仁寿县黑龙滩水库附近企图埋尸未果,又将尸体运回锦江区大慈寺路32号楼下。顾晶打电话叫来其前夫林国栋,告知包内装有罗菲的尸体。林国栋与顾晶一同将登山包抬回房后,又于次日和顾晶一同到成都市春熙路一电器商场,由林国栋刷卡支付1000余元购买了一台冰柜用于藏尸。同月8日,顾晶购买菜刀等工具欲分尸,因未能砍动尸体关节部位而作罢。同月9日,顾晶因形迹可疑而受到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认了杀死罗菲的事实。同日,林国栋亦被传讯到案,供认了协助顾晶隐匿罗菲尸体的事实。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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