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男子工作时突发病 超48小时死亡被认定非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8日11:56  长江商报

  现在网消息 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据邓云回忆,2010年8月7日丈夫去世后,在医院里,邓云向丈夫生前所在公司里负责社保的人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但被告知“我们已经咨询过社保,刘海认定为工伤的希望很小,因为超过了48小时”。

  8月20日,邓云在丈夫所在公司的员工陪同下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福永管理站,摆在她前面的是一份关于对刘海意外死亡的“非工伤认定书”。

  负责此次认定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作人员戴巍这样告诉邓云:“我们很同情你,但是法律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改变。”

  工伤的认定,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为此,邓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但被裁定败诉。邓云不愿放弃,就像丈夫临死前的坚持一样——“当时就算知道了有48小时这样的规定,我也会选择让丈夫继续治疗,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机会,我也不能放弃。”她已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刘海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作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为,刘海在工作事件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时”规定,致命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 律师说法

  陈剑峰:超过48小时应“视同工伤”

  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方面的著名律师陈剑峰表示,在他个人看来,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即使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

  还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定”,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

  朱永平:“48小时限定”有其合理性

  广东著名律师朱永平则认为,“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假设不限定“48小时”,任何在工作场所发病的都算“工伤”,那么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王云松: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分析

  在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松看来,“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患病了十几年,最后因病死亡还认定为“工伤”,这显然不合理;但仅仅因为使用了呼吸机,而超过了几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据新快报

  ◆ 链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