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发现24%行政诉讼为盲目起诉
败诉·原因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个拆迁办公室只是个临时机构,根本不是行政主体,怎么能成为被告啊。”延庆法院的仲法官对前来起诉的22名市民,耐心地解释着要把他们的诉讼予以裁定驳回的理由。据了解,包括这类案件在内,每年有7成的民告官案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或者是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康某等22户居民的房子面临拆迁,他们认为,拆迁办公室发布的“告知”书中,剥夺了居民们的多项权利,而且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但是,康某等人在起诉书中也称,该拆迁办公室不具有发布此类“告知”的资质和权力。
仲法官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而在此案中,拆迁办公室不是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像这样的盲目起诉,占民告官案件的24%。来自延庆县法院的调研称,24%的民告官案件存在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诉主体不适格等问题,使得老百姓无法实现诉讼目的。
比如李某起诉要求撤销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李某是在该地上建筑房屋的买主,不是该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
败诉·原因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
除此之外,无利害关系主体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等问题也是造成诉讼驳回率过高的原因。
王某诉某城市监察大队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中,因“通知书”无强制效力,该行政行为并未给王某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与王某无利害关系,该案最终以裁驳方式结案。
又如,刘某不服2001年发改委对第三人所做的《新建某公寓的批复》,于2010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批复,此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刘某因此丧失胜诉权,被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原因
行政机关工作不到位引发
延庆法院的调研表明,一些民告官案件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部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法律释明与后续处理工作过于随意,易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起诉。
例如吴某不服建委的拆迁裁决要求撤销《拆迁裁决书》,在庭上建委工作人员对拆迁裁决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后,吴某当即决定撤回起诉,并表示作出裁决时如能做详细说明,则不会诉至法院。
起诉·原因
针对民告官的普法活动少
在普法宣传中,侧重点多集中在民、刑领域,针对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的普法活动较少,群众对行政诉讼知之甚少。
在法院组织的普法宣传活动中,因领域性质的不同和受众群体的针对性不同,涉及民事、刑事的普法宣传占98%以上,行政方面多就工伤认定和计生处罚等问题对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诉讼指导,较少涉及群众的普法宣传工作。这也是导致民告官起诉后多被驳回的原因之一。
法院·对策
对行政执法发司法建议
针对这些问题,延庆法院要求行政庭的法官加强庭前指导、庭上示明、庭后答疑工作。开庭前,主动以电话或约谈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庭前指导,明确举证期限、证据提交形式、双方各自需承担的证明义务,避免相对人盲目诉讼。庭审中,及时详细示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审判程序规则,减少当事人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质疑。宣判后,开展以案件回访为主要载体的判后答疑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此外,该院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监督指导功能。进一步完善与建委、县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对审判中发现的行政管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共同分析辖区内重大工程项目等规划举措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制定方案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对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发出具体合理化司法建议,监督指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本报通讯员 古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