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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楚高速24辆车追尾续:受害人状告交警执法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5日15:18  云南网
当时的事故现场 当时的事故现场

  去年10月1日,安楚高速公路发生24辆车追尾连环相撞,6人死亡、9人受伤、2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道路设施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该案刑事部分的肇事车主吴某一审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之后,受害人徐女士夫妇则以“交警执法不当”为由,将吴某及其雇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以下称“昆楚大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楚雄州禄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徐女士:交警执法不当

  楚雄州禄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称:2010年10月1日,吴某某驾驶云A1671挂牌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35130千克芝麻(该挂车核载31500千克)从瑞丽经楚雄驶往昆明,11时55分,吴某某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97公里+600米处,遇前方因交通事故现场施救,交通临时管制,车辆依次停放等待通行,吴某某制动减速欲顺序停车时,车辆不能有效制动,致使所驾车辆分别与停放于车道内的云L96998牌号轿车等24辆车相撞,至6人死亡、2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道路设施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徐女士夫妇诉称:当天,原告胡先生驾驶云L52383牌号轿车由大理前往昆明,原告徐女士同乘一车。车驶至安楚高速公路K98至K97公里处时,因交警封闭道路而停车等待放行。

  与原告车辆一样等待放行的车辆排成了一个停驶车队。停车后,原告徐女士夫妇先后下车去看道路封闭情况。被告吴某某驾驶云A98811牌号型车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1671挂牌号挂车)撞上停驶车队,致原告徐女士受伤,原告胡先生驾驶的L52383牌号别克轿车严重受损。原告徐女士住院治疗已9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原告胡先生的L52383牌号轿车修复花费了两万元。“此次事故昆楚大队与被告吴某某一样负有事故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前,昆楚大队正在处置另一起事故,封闭了道路,安排停车等待放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察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而昆楚大队正是违反了此规定,没有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绕行提示标志,提前组织分流,而是安排数10辆车辆停放于长达数公里的弯道下坡路段,将这些车辆置于险境,最后终酿惨剧。应由被告昆楚大队参与诉讼及承担责任。”徐女士夫妇在诉状中指控到。

  昆楚大队: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

  昆楚大队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方面是合法和适当的,整个管理过程是尽心尽职的,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昆楚大队称:该起事故发生后,昆楚大队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全面的勘察,确定了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吴某某驾车超载且使用高速档长距离下坡行驶,肇事时出现了制动效能热衰退现象,导致制动效能大幅下降,车速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所致,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下发后,原告徐女士、胡先生对该认定均无异议。“我们认为,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是准确的,昆楚大队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交通事故责任且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昆楚大队称。

  就原告在诉状中称昆楚大队“没有在来车方向放置标志提前组织分流”的问题,昆楚大队辩称:第一,该路段的第一次交通事故是一起大货车单方侧翻肇事,需要拨货后将车辆吊起,才能全面清理现场。由于该车载有15捆纤维板,用了两辆车分成两次拨货才完成卸货。当时事故现场没有完全占用有效通行路面,还有一条车道确保安全通行,各种车辆能继续通行,没有导致交通中断,勘察工作快速处理,不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二,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昆楚大队有两名交警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后方设置了1000米的交通反光锥筒,并开启了警车警灯进行警示。更为重要的是,从第一次交通事故报警后到第二次事故期间,一直有两名交警在事故现场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好疏导,维护道路通行秩序。第三,第一次交通事故现场还有一条车道供车辆确保安全通行,不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的断交措施,即使需要采取断交分流的交通管制措施,也是把车流引向老路,但由于老路基本不具备国道安全通行条件,大部分驾驶员遇断交分流时宁可停车等候也不愿意走老公路。另外,事故发生时又是国庆大假期间,车流大幅度增加,正常通行都比较缓慢,遇事故现场将三个通行车道并成一个车道通行不畅通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法庭辩论时,原告称:“昆楚大队在否认事实。事实上,本案中没有在场的人看见过示警标志,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了当时实行了交通管制,封闭了道路。”

  本案将择日宣判。

  周惠琼(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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