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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子欲复婚遭拒杀死前妻和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8日19:49  法制周报
法庭上,邓思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法庭上,邓思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文/图

  2011年3月17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3楼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所有学生参与了此次旁听。 

  2010年6月26日,离婚男子邓思忠欲与前妻复婚遭拒绝,因爱生恨,持刀杀死前妻和16岁的大女儿,9岁的小女儿也被刺瞎双眼。

  然而,用被告人邓思忠的话说,他是因为对前妻和家庭“过分的爱”,才导致他用极端的方式如此终结幸福,“谁不想有幸福的家庭”。

  邓思忠于2010年6月26日凌晨伤害前妻和大女儿,杀伤小女儿,后被长沙县公安局逮捕。此案重大复杂,2011年2月9日,才最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法庭上,邓思忠始终不为自己辩解,对检察官的控诉供认不讳,他只是不断重复一句话:“这是家务事,我不后悔。”举起屠刀砍向自己相伴10多年的妻儿,曾一度让人怀疑他精神不正常。然而,相关检查报告证明,邓思忠并未精神异样,相反,他是一个逻辑思维清晰严密的中年男人,一切身体指标与常人无异。

  审判过程中,法官询问邓思忠,杀人后为何选择割腕自杀。他不假思索地反问:人如果没有意念和追求,活着还会有意义吗?就在他丢下屠刀的那一刹那,他还是拨通了家里的电话号码,一再叮嘱家里的老父老母:天冷了,要注意身体。当日审判,邓思忠的父母均未能赶来。

  直至最后,检察官声情并茂朗读完公诉意见书,他才无语凝噎:“人都追求真爱,谁不想有幸福的家庭。”他希望自己被判刑后,能把身上所有可以捐赠的器官都捐献出去:“越快越好,能救多少人就救多少。”

  “扭曲的爱情观”害了他

  邓思忠出生于1968年7月12日,广东省龙川县人,户籍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派出所灰埠社区。1993年12月18日,邓思忠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6岁;小女儿9岁。夫妻因感情不和,2009年下半年办理离婚手续。

  法庭上,邓思忠解说,当时是一时之气离婚、后悔悟不已,曾多次向前妻提出复婚,均被拒绝。他因此对前妻怀恨在心,并开始产生与前妻及其两个女儿同归于尽的念头。 

  用邓思忠自己的话说,他这一生离不开前妻,前妻也不能离开他。加之,他一直怀疑两个女儿都不是他亲生的,最终导致他用极端方式,结束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

  2010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邓思忠在最后一次与前妻电话沟通要求复婚未果的情况下,再次萌生杀人的念头。同日凌晨4点,持刀窜至灰埠小区2栋45号602室前妻租住房,后割腕自杀未果。

  2010年6月26日凌晨,年仅9岁的小女儿跟妈妈、姐姐一起在家里玩耍,并考虑着明天周末全家人一起出去游玩。但是,这个简单的愿望破灭了。一把长约半米的尖刀刺破了夜的宁静,邓思忠往前妻和两个女儿身上砍了30余刀,最终致前妻和大女儿死亡,小女儿重伤。

  在一份邓思忠的口供材料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文字:“小女儿邓××看到爸爸打伤姐姐和妈妈后,她拼命哭喊着‘爸爸妈妈’,后捡起床上的灰色布娃娃扔向爸爸,可是,她最终也倒在血泊里。”等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

  “扭曲的爱情观及漠视生命的人生态度,是邓思忠犯下滔天罪行的根本原因所在。”现场旁听的一个胡姓的女大学生告诉记者。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长检刑二诉(2011)4号〉》显示,被告人邓思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2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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