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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副总编涉嫌杀妻案发回重审 法院撤销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6日02: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薇)昨天,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落槌。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市一中院重新审判。

  市高院的终审裁定书共有3页。市高院将常林锋的上诉意见概括为,常林锋提出他在公安预审期间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公安机关逼供、诱供、骗供、迫害的情况下违心作出的,其没有犯罪。同时,常林锋的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由此获得的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报告等,均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建议二审法院宣告常林锋无罪。

  市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常林锋所提被暴力刑讯逼供的辩解,缺乏客观条件支持。

  昨天,市高院认为,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市一中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市一中院重新审判。

  听到市高院的二审结果后,常林锋当庭问法官:“此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为什么不直接改判?”法官并未作答,只告诉他,如果有意见可提交书面材料。

  一个月前,该案二审开庭时,常林锋几次向法官表示他是被冤枉的。他说自己被羁押了3年多,被烧伤的四肢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他还需要照顾患有先天性自闭症的儿子。

  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说,在会见常林锋时,曾讨论过二审结果,虽然发回重审比维持原判的结果要好,但常林锋认为重审的时间漫长,等待对他来说就是煎熬。

  >>追访

  辩护律师:有无刑讯逼供尚未查明

  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但哪部分事实不清并未在裁定书中说明。

  赵运恒律师分析说,从二审开庭时关注的重点来看,这里的“部分事实不清”,应该是指刑讯逼供的事实尚未查明。

  赵运恒指出,按照相关规定,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以书面审理为主。常林锋案二审采用了开庭审理的方式,并由检方提供了3个警方证人出庭作证,就刑讯逼供和尸检问题接受质证。但因时间原因,重新进行尸体检验已不可能。可见,在二审法院关注的重点中,能让原审法院查明的应该只剩刑讯逼供的问题。他认为,常的有罪供述是原审认定罪名成立的最核心证据。因此,查明有无刑讯逼供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赵运恒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一般表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常林锋案的二审裁定书未提“证据不足”。他认为,二审法院的思路,不是证据充分不充分的问题,而是证据是真是假、能否采用的问题。

  法学专家:裁判文书应加强说理性

  赵运恒认为,市高院的终审裁定如果能公开且明确地指出是哪些事实不清,则能让被告人、辩护人明白发回重审后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辩护。

  去年12月,最高法下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昨天,多名刑诉法专家也表达了对法院裁判文书能够落实说理清晰的期望。专家认为,不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而是简单格式化,是法院的习惯做法。既然最高法有了规定,法院就应加强落实说理性程度。

  而一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二审法院只能尽量写清楚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过,在给原审法院的附函中会说明。而在开庭前,辩方依据检方提供的新证据等,也会知道相应的方向。

  >>案情回放

  现年47岁的常林锋是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其妻马燕(化名)是中央财经大学教师。

  市一中院一审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家中,与42岁的妻子马燕发生口角后,常林锋用手扼压马燕的颈部,致马燕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常林锋将马的尸体运至单元楼楼道内纵火焚尸,导致火灾,两名邻居被烧伤,其中一人被鉴定为重伤。

  去年5月,常林锋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

  常林锋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他的有罪供述,来自刑讯逼供和诱供。为此,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在二审时专门出庭作证,称他们及同事都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编辑:SN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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